機器設備售與國外客戶留在國內產製所訂產品後報運出口可更正適用零稅率

 

 

機器設備售與國外客戶留在國內產製所訂產品後報運出口可更正適用零稅率  

發布/函頒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700008120號

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與國外客戶,並將機器設備暫留置國內供該營業人產製該國外客戶訂購之產品使用,已按應稅銷售額申報,嗣應國外客戶要求返還該機器設備,如經查明該機器設備確已報運出口,其營業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更正適用零稅率,並得自該機器設備出口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之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