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進口貨物應取得什麼憑證
- 詳細內容
- 分類: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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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代購年達1.8億 逃稅被抓包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4年1月16日 上午6:11.. 〔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淘寶網大舉攻台,國稅局盯上代購業者!中區國稅局首度查獲淘寶網代購業者逃漏稅,一家代購業者一年代購金額高達一億八千萬元,並收取三.五%佣金,佣金收入超過六○○萬元,卻沒有報繳營業稅,除了補課營業稅一八○萬餘元,佣金收入還要補繳所得稅。 中國淘寶網號稱會員逾三億人,估計二○一二年交易額上看五七○○億人民幣,換算平均每天交易金額約新台幣七十六億元;據了解,台灣每年向淘寶網下單購物金額約五○○億至七○○億元。 中區國稅局副局長張清課表示,近來查核發現有淘寶網代購業者,替國內買家代購並且收取佣金三.五%,卻未依照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未以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開立憑證給客戶,因而遭補稅及罰鍰。 其中一家代購業者原是免開發票的小商家,適用一%營業稅,但二○一二年七月至二○一三年六月,業者向淘寶網代購貨物高達一億八千萬元,代購貨款及佣金收入均未報繳營業稅;遭國稅局查獲後,除了補課一%營業稅共一八○萬餘元,並要求業者開立發票,改適用五%營業稅。 另家代購業者原本就有開立發票,適用五%營業稅,但被國稅局查獲二○一二年漏報代購貨款及佣金收入四九○萬餘元、二○一三年漏報七三○萬元,除了補課五%營業稅並處以罰款,遭補稅及罰鍰共一二○萬餘元。 張清課說明,代購業者從網路交易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達八萬元,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稅;業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稅捐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可以補稅免罰。 |
營利事業進口貨物應取得相關憑證並報繳相關稅捐 94/04/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近來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營業成本中,有部分貨物從國外進口,該進口貨物雖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及銀行匯付證明文件,惟未取得海關完稅單據,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進口貨物係透過航空快捷郵包進口,未申報進口關稅並涉有低報進口價格之嫌,遂將相關資料函請主管機關查明,經查核結果,確實未經報關,乃予以補徵關稅及營業稅共計500餘萬元。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基於國稅一體原則,關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皆有相互勾稽處理規定及通報制度,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申報進口關稅,切莫心存僥倖。 (聯絡人:審查一科 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資料來源:財政部) |
國外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報關進口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申報成本費用金額高於其取得憑證金額,有憑證取得不足之嫌,經審視A公司申報營業成本,有部分貨物從國外進口,該進口貨物雖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及銀行匯付證明文件,惟未取得海關完稅單據,進一步查核發現A公司進口貨物係透過員工攜帶進口、廠商來臺直接攜帶至A公司交貨或以小額郵包郵寄進口,金額共計1,794萬元,未依規定申報進口貨物,遂將相關資料通報主管機關查核,予以補徵及裁罰逃漏之關稅及營業稅。 該局呼籲,基於國稅一體原則,關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皆有相互勾稽處理規定及通報制度,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並依規定申報進口貨物,課徵關稅及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審查一科 |
[北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其進口成本及相關憑證認定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公司以員工個人名義自國外網站購買資料庫並以電傳方式傳送相關資料,惟該公司並未能提示銀行結匯匯出、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亦未保存國外廠商之發票及相關文件,致該筆支出因憑證未符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91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傳送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雖未經報關手續無法取得進口憑證,惟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提示左列各項文件 (一)銀行結匯匯出款證明文件,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國外廠商之發票。 (三)國外廠商委託代理經銷之合約書及雙方往來文件。 (四)以快遞方式傳送者,應提示快遞公司運送產品有關單據如簽收回執聯,內載有交付運送產品之名稱、起訖地點、重量等。 (五)以電傳方式傳送者,應提示電傳輸出者之電信單位出具之電傳資料明細及電傳買受人之接收資料等相關證明。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自國外進口資料庫,雖未經報關手續,仍應依相關規定提示有關進貨憑證,方可核認。(聯絡人信義分局范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200) |
快遞進口貨物如何取得海關繳稅憑證銷帳 一般國際快遞ex: DHL 都一定會有報單,但是像"順豐速運" 應該是沒有的,但仍是會有報關的手續只是報單大都是直接做快遞公司。 |
95年10月2日台總局徴字第09510209651號令修正(摘錄) 一、為簡化快遞貨物通關作業手續,加速通關,依據「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進口快遞貨物區分為四類:第一類「X1、進口快遞文件」、第二類「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第三類「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零一元至五萬元)、第四類「X4、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出口快遞貨物區分為三類:第一類「X6、出口快遞文件」、第二類「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第三類「X8、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三、屬於第二點進口快遞貨物之第一、二、三類及出口快遞貨物之第一、二類者,得採行「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採行「簡易申報」: (一)不符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 (二)屬應繳驗簽審、檢疫、檢驗等文件之貨品。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者。 (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者。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者。 (六)屬進口報單類別「G1」或出口報單類別「G5」適用範圍以外者。 (七)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者。 |
資料來源: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20042&ctNode=13122 (一)快遞貨物之定義,所稱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非屬管制品、違禁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2、每件(袋)毛重70公斤以下之貨物。 (二)快遞貨物之免稅規定: 依進口貨物低價免稅規定,自94年7月1日起,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包括交易價格、運費及保險費)在新台幣3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貨物稅,但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之。財政部90年12月30日台財關字第0900550801號令,並同時停止適用。 (三)簡易申報之稅款繳納: 按現行進口低價快遞貨物採簡易申報者,係以線上扣繳方式繳納稅費。由快遞業者代為繳納各項稅費,貨物提領出倉後,發給快遞業者蓋有海關關防之「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款繳納證明」,再由快遞業者持憑向納稅義務人收款。 (四)三合一作業: 自91年10月1日起實施「進口快遞貨物(X4案件)預繳稅費保證金徵稅作業規定」,快遞貨物繳稅證明、貨物出倉與收費收據等三者合一,縮短快遞業者交貨時間及降低業者營運成本。 (五)以快遞方式報運旅客後送行李: 旅客如有不隨身行李,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6個月內,委託報關行或快遞業者按一般快遞貨物進口報單向海關報關進口。經海關調閱申報單並審核行李內容,如合於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徵關稅。惟上述不隨身行李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限依關稅法第73條規定辦理。 (參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六)相關規定: 快遞貨物相關之作業規定,請參閱本網站「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或「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 (七)諮詢單位及電話: 請向台北關稅局下列服務單位查詢: 快遞機放組第二課諮詢服務電話: 03-3938138(關別代碼CR、CF之通關案件) 快遞機放組第三課諮詢服務電話: 03-3983123(關別代碼CE、CU、CO之通關案件) 外棧組第二課諮詢服務電話: 03-3992888(關別代碼CX之通關案件)03-3839888(關別代碼CV之通關案件) 請向高雄關稅局下列服務單位查詢: 高雄機場分局業務課諮詢服務電話: (07)8057016(關別代碼BX之通關案件) (自97年8月14日起實施) |
資料來源:http://otc.gs/otchtml/news/news_right.php3?select_day=22&select_month=201508 問:進出口貨物是否可不報關即出口?或快遞簡易報關直接進口? 答: 1.依關稅署回覆「依關稅法第16,17條之規定,所有貨物出口都應報關」,若未報關即出口,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2.若覺得報關行所收取之報關費用不合理,亦可選擇自行報關,關稅署提供免被快遞公司收取報關費的簡易方式為,利用該署設置的網際網路報關系統,連結的位置如下: 進入關務署首頁 http://web.customs.gov.tw/ 點選左方便民服務的「線上申報/繳稅費」→點選「網際網路報關系統」,即可進入下列網址: http://portal.sw.nat.gov.tw/PPL/index!login 插入工商憑證,申請帳號,登入PIN碼,即可進行報關 通知快遞公司,我們要自行報關,請他來公司取貨時,提供報關號碼, 快遞公司來收貨後,依提供報關號碼,輸入「網際網路報關系統」, 輸入完成,確認後,會產生三種不同的號碼,分別是: C1 :不需任何查驗,直接可出關。 C2 :需查驗文件。(INVOICE, PACKING LIST, 報關單) C3 :需查驗貨物。(不管何家快遞公司的貨,都會放在海關的待放區,審查通過後就會放行) 這三項的代號,會由電腦依CCC CODE 判斷,自動帶出。 關稅署提醒,初次申請的公司,有可能會跳幾次的C2或C3 關稅署的聯絡窗口:02-25505500#2546 林小姐 若自行報關的方式長期可省600,即需向貨運公司詢問自行報關的價格。 進口貨物若因供應商未提供報關文件,致造成貨物未繳關稅、營業稅就收取貨物,宜於6個月內申請更正,逾6個月未申請更正,關稅視同已核定,惟因營業稅為海關代徵人,故仍需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補稅。 台北關竹圍快遞關之補稅聯絡窗口:03-3992888#7693許小姐(或直接找稽核,稽核較清楚法令) 相關補稅的依據法令如下: 按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其核課期間係屬實體事項,非程序事項,尚無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之適用,故本案××公司及○○公司進口貨物,雖已逾行為時關稅法第14條(現行法為第18條)規定之6個月補稅期限,關稅部分視為業經核定,其營業稅部分仍應於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之核課期間內,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是營業人在此期間內自動申請補繳營業稅仍應受理。至其應補徵(繳)之營業稅額,應以海關查明之實際交易價格為其關稅完稅價格,並加計原核定之關稅稅額(進口稅捐)作為營業稅稅基,依法計算應補徵(繳)之稅額。三、又有關稅捐之稽徵或代徵,應包括調查、核定、補稅、退稅、違章審理及行政救濟等作業程序。為求稅務程序之一致性及簡政便民原則,尚不宜就同一課稅事實之徵稅、補稅,分由不同稽徵單位處理,故本案補繳營業稅仍宜由原進口地之海關徵收。 (財政部關稅司94.04.18台財稅字第09404518560號函) 參考法令: 關稅法 第九十四條 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若貨物有正常報關,但是因為被快遞業申報為C1免檢免驗,則,會有下列的罰則: 第 37 條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 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查緝組 25505500#2945 張課長 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11條 快遞貨物進出口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 進出口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 一、進口快遞文件。 二、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 三、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零一元至五萬元。 四、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五、出口快遞文件。 六、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同一貨主之出口快遞貨物得整盤(櫃)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 轉口快遞貨物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並免補送書面艙單。轉運出口時應填送書面出口艙單,海關並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公告改採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簡易報關之一般收費: 順豐: 出口簡易報單 NTD 100 出口正式報單 NTD 500 http://www.sf-express.com/tw/tc/express/valueAddedServices/declaration_service/ 前配合之快遞業者報關收費如下: 1、天成(翔駿):出口簡易報單每筆NT$100元、正式報單500元 2、FEDEX:每筆都會有報單(不另收費) 3、DHL:每筆都會有報單(不另收費) 4、TNT:每筆都會有報單(不另收費) 5、DPEX:出口簡易報單每筆NT$200元、正式報單500元" (資料來源:20150822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務所-上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