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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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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條文於104年1月7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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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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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條文於104年1月7日公布施行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案於104年1月7日公布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更新日期:2015/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