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公司能否承受農地?能否以公司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為會記處理?
- 詳細內容
- 分類:不動產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36577
公司能否承受農地?能否以公司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農地。」及第三十四條「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農地。」故私法人原則上不得承受耕地,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農企業法人,則可申請許可後承受耕地。至如為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非耕地),則不受限制。 (二)公司為「私法人」,能否承受農地?能否以公司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茲分述如下: 1.耕地 依前揭說明,私法人原則上不得承受農地,故原則上不能以公司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如經主管機關認定該公司屬農企業法人者,則該公司得於申請許可後承受耕地,此時即得以公司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非耕地) 現行農業發展條例僅限制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對於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非耕地),則不受限制。故公司如果購買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非耕地),當然可以不必經過申請許可,即得以公司名義承受該農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七條 一、土地:指營業上使用之土地及具有永久性之土地改良;其評價,包括取得成本、具有永久性之改良及重估增值;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應列為長期負債;土地因法令限制而暫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應附註揭露,並註明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