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105年度反避稅條款立法進程追蹤-已三讀通過
- 詳細內容
- 分類:案例介紹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7096
第一階段: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menudata =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604280001 公布日期 105-04-28 * 標題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草案 * 詳細內容 行政院第3497次院會今(28)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草案,以建立更周延反避稅制度。 財政部說明,鑑於近年來跨國企業藉於租稅天堂進行租稅規劃移轉利潤,造成稅基侵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OECD)及G20呼籲各國政府應完善其國內租稅法令,共同建構完整之反避稅網絡,建立反避稅制度已是全球化趨勢。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境外被投資公司累積盈餘僅於決議分配時,始計入我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因此營利事業常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將盈餘保留至CFC不分配,規避原本應在我國繳納之稅負,侵蝕我國稅基。現行所得稅法係以設立登記地作為境內或境外營利事業之判斷標準,部分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在我國境內之企業,透過在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公司,轉換為非居住者身分,規避須就我國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之規定。為防杜跨國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爰擬具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草案,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以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規定。 本次反避稅制度主要內容如下: 一、CFC制度部分 (一)CFC定義 CFC係指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之外國企業,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但該外國企業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排除適用。 (二)適用對象 僅CFC之營利事業股東適用;CFC之個人股東或非關係人股東不適用。 (三)如何計算歸課所得 CFC之營利事業股東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四)虧損扣抵 自實施年度起,CFC各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得於10年內自該CFC盈餘中扣除後,再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 (五)避免重複課稅 已依CFC制度認列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且其獲配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自認列投資收益年度應納稅額中扣抵。 二、PEM制度 (一)適用對象 依外國法律設立,PEM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適用條件 PEM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指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1、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三、配套措施 反避稅制度施行,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執行情形,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爰定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本法案實施後,可防杜跨國租稅規避,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亦有益於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之權利,保障臺商權益。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以完備我國反避稅制度。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旭峯 聯絡電話:2322-7556 |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7243/1825107-%E5%8F%8D%E9%81%BF%E7%A8%85%E6%A2%9D%E6%AC%BE%E4%B8%89%E8%AE%80-%E6%9C%80%E5%BF%AB%E5%BE%8C%E5%B9%B4%E4%B8%8A%E8%B7%AF 105/7/12三讀通過 為了避免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藉以避稅,立法院會昨(12)日三讀通過所得稅修正案中的反避稅條款,企業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或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都要視為境內公司來課稅。 財政部表示,為減少衝擊,此項所得稅修法將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國際版肥咖(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落實稅務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以及子法規劃與宣導完成等三前提下才會實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財政部表示,此一新制會讓企業逐步適應,並兼顧產業發展。由於國際間CRS制度2018年才會上路,因此反避稅條款最快後年上路。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郭宗銘表示,企業運用境外免稅天堂或製造假外資身分等手法逃避稅負,不僅是台灣的問題,更是近年來國際反避稅措施的主要打擊對象;我國通過反避稅條款,再加上既有的移轉訂價及資本弱化法令,使台灣取得打擊跨國避稅行為的一大利器。 財政部表示,我國建立反避稅制度,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也讓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的企業未來可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享有租稅優惠並避免重複課稅,保障台商權益。根據財政部估計,一年可增加60億到70億元的稅收。 依據新規,CFC制度規範我國營利事業與關係人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50%以上的外國企業,或有重大影響力,當年度盈餘要併入母公司課稅。PEM制度則是登記在租稅天堂的本國企業,決策營運與財報都在台灣,卻假扮為「外資」,未來將視為我國的企業,並會要求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所稅。 財政部研議中的「豁免條款」將排除兩種企業,一是有實際經濟活動的非紙上公司,二是獲利太少的公司,因此中小企業營收太少就不會受到衝擊,同時也會有虧損扣抵或避免雙重課稅等配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