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有關無受僱員工加保之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 詳細內容
- 分類:二代全民健康保險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10240
有關無受僱員工加保之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規定,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負擔補充保險費。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102年2月18日衛署健保字第1022600026號函同意,無受僱員工加保之投保單位,無須負擔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即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申報投保之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為0之月份,無須負擔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為其受僱員工及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至4倍罰鍰。(參考健保法§8、§11、§15、§27、§30、§84) 說明: 1.至於是否應為員工加保,屬勞基法適用範圍 2.一人公司無聘用員工,即使雇主有領薪資,因為未幫雇主以外其他員工加保健保,故符合上述函令適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