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政府宣布颱風停止上班,而應雇主要求配合於颱風日加班所支領之加班費時數,是否受「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制?

依財政部74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24778號函釋,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指出,上揭所稱「規定標準」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例如某員工在一個月之正常工作天已加班52小時,46小時部分的加班費依規定可以免稅,超過的6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颱風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其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