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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簡介
- 詳細內容
- 分類: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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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 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讓以往未能被納入社會保險網絡的國民,今後也能享有社會保險的好處,並獲得老年經濟生活的基本保障。
- 納保對象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
- 保險費
100年4月1日起適用:月投保金額17,280元,保險費率7%
被保險人補助身分 |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 |
政府負擔比率 |
|
一般民眾 |
60% (726元) |
40% (484元) |
|
低收入戶 |
0 |
100% (1,210元) |
|
所得未 |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
30% (363元) |
70% (847元) |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 |
45% (544元) |
55% (666元) |
|
身心障 |
重度以上 |
0元 |
100% (1,210元) |
中度 |
30% (363元) |
70% (847元) |
|
輕度 |
45% (544元) |
55% (666元) |
ø最低生活費:至區公所認定。
- 保險給付
- 老年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 |
給付金額 |
年滿65歲時 |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 3,000元
|
備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上述A式計給:
①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逾10年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②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③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將所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總金額按月折抵3,000元,至折抵完畢前。 (折抵後回復A式)
④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⑤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將所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總金額按月折抵3,000元,至折抵完畢前。 (折抵後回復A式)
⑥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⑦ 在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領了勞保的老年年金給付。
⑧ 在112年10月1日以後領了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
⑨ 在64歲至65歲期間,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勞保局以書面限期繳納,被保險人逾期始為繳納者,前3個月老年年金給付,僅能以B式發給。
(二)、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
給付金額 |
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含死產) |
投保金額一次發給1個月生育給付,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2個月、3胞胎給付3個月,以此類推。 |
(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 |
給付金額 |
|
A. 有欠繳保險費 超過10年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 B. 正在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
(四)、喪葬給付
請領資格 |
給付金額 |
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 |
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 |
(五)、遺囑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 |
給付金額 |
備註 |
|
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
按原先在領的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半數發給。
「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 × 50%」發給。 ø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給付。 |
(1) 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2) 父母。(第2順位) (3) 祖父母。(第3順位) (4) 孫子女。 (第4順位) (5) 兄弟、姊妹。 (第5順位) 3. 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 |
註: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