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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收養、領養、認領、寄養、認養之差別
- 詳細內容
- 分類: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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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 |
收養,又稱領養 |
認領 |
寄養 |
認養 |
解釋 |
是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 |
是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生下共同的孩子,向戶政單位辦理認領。 |
透過社工員之協助,提供孩子一個短期的替代性家庭照顧,將孩子暫時安置在政府核可的寄養家庭中。 |
是一種定期的贊助方式,由某些社會福利機構徵求社會善心人士,對孤苦孩童透過經濟補助來協助孩子。 |
功能 |
使原生家庭無能力撫養的孩子能在安定、永久的家庭中長大,同時也讓想要孩子的人滿足當父母的願望。 |
讓孩子在法律上與生父母雙方有合法的親子身份。非婚生子女一經生父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 |
是當兒童的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親生父母因嚴重疏忽或虐待等因素暫時不適宜教養子女,等問題解決或改善,孩子就能重回自己原來的家庭。 |
認養人可以藉著寫信或探訪與孩子讓孩子感受到關懷,但雙方是沒有法定親子關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