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透過香港設控股公司若無實際營運,無法適用5%的利潤匯出稅率
- 詳細內容
- 分類:兩岸稅務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7457
大陸外商 僅「受益所有人」( =非導管公司 ) 可以適用5%的利潤匯出稅率 , 否則只能適用10%
以往投資大陸之外商皆於第三地(境外公司)設立控股公司,再轉投資大陸, 大陸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現在須預扣10%
大部分台商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進入大陸投資,屬於601號文中所定義的「導管公司」,不能適用5%的利潤匯出稅率
母公司設在香港或新加坡等地(與大陸有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才有可能被認為受益所有人,享受5%利潤匯出稅率
◎受益所有人定義:
- 實際從事製造、經銷、管理等實質經營活動的法人:在香港租用辦公室、聘用香港員工、召開董事會會議、繳稅等
- 實質重於形式:香港母公司的資產、人員或營收佔多數(較大陸境內企業多)
◎不利於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
- 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
- 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 在申請人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資產、規模和人員配置較小(或少),與所得數額難以匹配。
- 對於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
- 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徵稅或免稅,或徵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 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 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導管公司定義:
- 指雖在登記地所在國家滿足公司成立的法律要求
- 但不從事製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
◎解決方案Solution:
- 成本效益評估: 使香港母公司成為實際營運者之成本 V.S. 節省5%利潤匯出稅率金額, 通常利潤高及大型企業的效益較大
- 等待與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可避免重複課稅:母公司設回台灣,利潤匯出大陸時所繳納10%利潤匯出所得稅在台灣可以直接抵扣
◎法源依據: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2009]601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