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三角貿易未通關型態所取得之外匯收入,可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從事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雖採三角貿易型態致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

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