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兒課稅-符合工作性質具專屬性等五條件,收入視為薪資

財政部釐清模特兒課稅爭議,凡契約性質顯示其工作性質為具專屬性、無法由他人代勞、不必負擔代言產品銷售成敗等,收入即屬薪資所得,只能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10.4萬元,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扣除45%費用率的規定

財政部並提出模特兒所得性質區分原則,其中構成薪資所得條件者,必須包含五項條件,包括:

一、工作具有專屬性,不能由他人代勞,必須獨立完成者

二、雇主提供並負擔職業訓練的機會與相關費用。

三、工作內容受雇主指揮監督,包括在何時、何地或以何種方式完成等。  (勞務性質不具獨立自主性)

四、受競業禁止規範限制。

五、除本身提供勞務外,沒有其他與所提供勞務必要相關且必然存在費用支出。 (不必負擔經營成敗風險)

若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簽署的工作契約,顯示契約性質具備以上五種條件,其所得不論是拆帳或按淨額領取,都是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收入,除了薪資特別扣除額外,不適用扣除必要費用率的規定。

多數模特兒經紀公司簽署的契約,以具僱佣關係性質者居多,對模特兒收入課徵薪資所得稅,就契約內容分析均為適法。

模特兒契約型態包括有勞務性質不具獨立自主性,例如髮型(色)、體重、表演方式等均需受經紀公司指揮,或契約顯示模特兒不必負擔經營成敗風險,如代言產品銷售成果等。其他如多數契約言明模特兒包括服裝、化妝等費用由公司支付並列為營業成本項目等,就現行稅法規定而言,都屬僱佣契約。

 

模特兒或經紀公司要主張模特兒的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至少必須符合如收入與費用有明確的分攤比率或原則,或模特兒需自備工作上的重要設備、有雇用他人協助完成工作事實等,取得的收入每100元,才可以扣除45元費用,按餘額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9-11-03/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