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無償借予他人居住,仍被核課所得稅,應如何處理

財產無償借予他人居住,仍被核課所得稅,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目規定,個人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定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個人如確實無條件將房屋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做為居家使用,提示之無償借用契約一定要符合上述規定,才可免計入租賃收入,否則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05/4/1

他人」是指誰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提供房屋與他人做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上述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倘房屋係無償借與非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做住家使用,應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且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否則仍應設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更新日期:2014/11/13

 

無償出借房子之注意事項

借用人

使用性質

繳稅與否

他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自用住宅(必須於課征年度內提出經法院公證的無償借用證明)

不必申報租賃所得

他人(規定同上)

營業使用(有出具無償借用證明)

申報綜所稅時,仍須計入租賃所得

他人(規定同上)

自用住宅(有扣抵債務或補貼稅費的作為)

即使提出無償借用證明,仍須將繳付總額計入租賃所得

親屬(限配偶或直系)

提出法院公證的無償借用證明

無論房屋是否作為自用住宅,皆可不必申報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