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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會計分錄及已實現兌換損益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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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購貨貨款USD 7,500,8月預付USD 7,500(新台幣246,825),9月貨物進口報關,我們只剩下進口的關稅、檢驗費、運費、報關費等等這些零碎的費用要付而已(列入進貨) |
一、8月份預付USD 7,500 匯率32.91的部分進口貨款 (一)以台幣兌換美金,持有美金 借:銀行存款-美金246,825 貸:銀行存款-台幣246,825 (二)美金匯給供應商 借:預付貨款246,825 貸:銀行存款-美金246,825 |
二、9月份進口報關(進貨所屬年度及入帳匯率-進口報關日匯率) 借:進貨973,966 貸:預付貨款246,825—-(沖原本立帳金額 USD 7,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貸:應付帳款727,141 (USD 22,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說明:參考北區國稅局問與答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74/View?caseid=0991017n0004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二、公司自國外進口貨物應以報關日匯率計算其進貨成本,另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損失),應列兌換損益。 |
三、10月份結清尾款(匯率33.00) 借:應付帳款727,141 (沖 22,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借:兌換損失 1,103——-22,068*(33.00-32.95)(已實現) 貸:銀行存款728,244 (USD 22,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
104年度稅研會有關兌換損益之結論 |
一、案由敘述: 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8條第一款所規定之未實現兌換損益之定義,各轄區所認定之未實現或已實現損益定義有所不同。 |
二、不合宜或不便之處: (一)103年營所稅核定案件中 1.對於以下103/11/5分錄所產生的兌換損失,認定為未實現兌換損失: 某公司依應計基礎於103/10/11應收國外銷貨收入美金100萬元,當天即期匯率@33,故做如下分錄: Dr.應收帳款 3,300萬 Cr.銷貨收入 3,300萬 2.某公司依應計基礎於103/10/11應收國外銷貨收入美金100萬元,當天即期匯率@33,故做如下分錄: Dr.應收帳款 3,300萬 Cr.銷貨收入 3,300萬 3.104/1/1 因資金調度需要將上列美金轉為歐元,當天銀行匯率為:1美金兌0.9歐元;1歐元兌31.632653台幣,故做如下分錄: (有美金兌歐元之結購/售證明單) Dr.銀行存款-歐元帳戶 3,100萬(=100萬美元*0.98*31.632653) Dr.兌換損失 100萬 Cr. 銀行存款-美金帳戶 3,200萬 4.104/2/1 因資金調度需要將上列歐元轉為台幣,當天銀行買入歐元匯率為1歐元兌30.612245台幣,故做如下分錄: (有結購/售證明單) Dr.銀行存款-台幣帳戶 3,000萬(=100萬美元*0.98*30.612245) Dr.兌換損失 100萬 Cr. 銀行存款-歐元帳戶 3,100萬 (二)對於以下103/12/6分錄所產生的兌換利益,認定為已實現兌換利益: 某公司依應計基礎於103/10/11應收國外銷貨收入美金100萬元,當天即期匯率@33,故做如下分錄: Dr.應收帳款 3,300萬 Cr.銷貨收入 3,300萬 |
三、建議改進方向或腹案: 建議發佈新聞稿,就上述交易產生之兌換損益,釐清係為已實現或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以避免各轄區對同一類交易有不同核定結果。 (一)103/11/5之兌換損失100萬元是否屬已實現? (二)104/1/1之兌換損失100萬元是否屬已實現? (三)104/2/1之兌換損失100萬元是否屬已實現? (四)104/12/6之兌換利益10萬元是否屬已實現? |
中區審查一科回覆: 一、 按「一、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 列為當年度之收益。「一、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所明訂。次按「國外進、銷貨直接於外匯存款戶內支、存,應按支、存當日之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之基礎。其因支、存匯率不同所發生之兌換盈虧,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之規定,應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以其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可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為財政部68年4月16台財稅第32380號函所明釋。 二、依前揭法令,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交易成立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依當日滙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滙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外,因帳款入帳匯率與實際收、付款時結滙匯率不同,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為收入。又貨幣非僅為支付工具,尚且為交易商品,是以幣別之兌換可認為交易已發生,其因此產生之兌換盈虧即已實現。 三、綜上,所詢各日期產生之兌換盈虧皆為已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