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比例提撥員工酬勞以不含員工酬勞金額之稅前利益為基礎

資料來源: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lawToCons&pk=19&art=235&dash=1

△獲利狀況疑義

一、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之立法理由:所謂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實務上應指不含員工酬勞金額之稅前利益;亦即當年度除員工、董監事酬勞(公司得於章程訂定依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董監事酬勞)未估算入帳外之稅前利益結算金額,並以此金額直接依章程所定比率或定額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不需導入聯立方程式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例如:未估算員工、董監事酬勞及所得稅費用之全年度稅前利益金額為1,000,000元,即依公司章程所訂之10%(舉例)員工酬勞計算員工酬勞金額,得出100,000元(1,000,000元X10%=100,000元)。

二、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司章程倘係以年度獲利之定額方式訂定員工、董監事酬勞之分派(例如於章程規定:公司如有獲利,應提撥OO元為員工酬勞、OO元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而公司當年度獲利小於章程所訂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之定額者,依當年度獲利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經濟部一0五、一、四經商字第一0四0二四三六一九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