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需求向國外購買客製化軟體給付之價金,屬我國來源所得

營利事業依需求向國外購買客製化軟體,取得電腦程式著作之授權,不論直接在境內使用,或委託境外加工、製造或研究而於境外使用,所給付之權利金,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

隨著全球化資訊社會的蓬勃發展,企業運用電腦與網路科技,成為帶動經濟起飛的關鍵,電子商務、網路行銷是企業主要的商貿活動,管理資訊系統更是協助決策的關鍵,電腦程式是資訊化的重要媒介,

 Question:

企業向國外法人或自然人購買程式軟體給付價金,究應認屬權利金或國際貿易商品之對價?

如何認定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給付者是否需就源扣繳?

電腦軟體依其開發用途可分為標準化軟體與客製化軟體。

 

※標準化軟體:

標準化軟體,屬現成可供銷售之軟體,供一般使用者使用,且未針對個別使用者撰寫或修改之軟體,例如:遊戲軟體、文書處理軟體、辦公作業系統套裝軟體(如微軟Office)等,

外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透過國內營利事業(非屬代銷行為)將標準化軟體,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套裝軟體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購買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雖法律形式上係授予買受人使用權,惟其經濟實質已近似軟體商品銷售,我國參照其他國家之做法,

標準化之客製化軟體:
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該等標準化軟體之對價,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非我國課稅範圍

 非標準化之客製化軟體:
非標準化之客製化軟體,係針對個別使用之特定用途撰寫或修改之軟體,例如:MIS企業管理、ERP企業資源規劃。

電腦程式著作權屬無形資產,提供他人使用取得之對價為權利金

  • 當授權使用地在我國境內
  • 以及境內營利事業取得授權,委託中華民國境外加工、製造或研究而於境外使用,所給付之對價,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營利事業應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