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房屋開立商店又設立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均無收付租金,稅負卻大不相同。

未收租金,卻要繳稅,乍見無理,實依法有據。

一、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二、實際情況:以下均無收取租金 (無償借用)

房屋使用情況

應/否設算租金收入

理 由

借給公司登記使用

須設算

供營業使用

借給事務所使用

須設算

供執行業務使用

商店使用(本人獨資)

免設算

視同自用

商店使用(合夥)

依出資比例或契約約定設算

自己部份視同自用

借給配偶使用

免設算

視同自用

借給直系親屬使用

免設算

視同自用

亦即,沒有收取租金之「無償借用」,不一定免設算租金收入,須視情況而定。

三、無償借用免設算租金條件: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且營業執行業務者使用,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免設算租金收入:

    (1)無償借用契約 (需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

    (2)法院公證

5.房屋稅率:房屋供營業與住家使用,房屋稅率大不相同

 

用   途

稅 率

說   明

營業用

3 %

公司、商店等營業使用

住家用

1.2 %

住家(含租給別人當住家用)

非營業非住家用

2 %

醫院、診所、職業事務所、人民團體

房屋稅 = 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