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其定著物(房屋)之交易增益計算規定-適用「擴大書審」案件應注意

情況:

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營業收入淨額800萬餘元及非營業收入200萬餘元(出售房屋增益),合計1,000萬餘元,自行依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60萬餘元。

結果:

國稅局將出售房屋增益200萬餘元不併計非營業收入淨額重新核算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248萬餘元【800萬餘元×6%+200萬餘元】,補稅40萬餘元。

依據:

1.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在申報期限內繳清稅款,適用書面審核。

2.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屬出售房屋之損益,不得按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當年度有出售房屋之非營業收入,不得併入營業收入淨額,按書審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