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移轉訂價規定比較

兩岸嚴查移轉訂價出奇招,大陸10月底前將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台商密集區,展開「大抽查」,我國稅局近期也密集發出「輔導函」,催促業者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兩岸查核技巧皆大幅精進,搶稅態勢愈趨明顯,香港近期也加入搶稅大戰。

 

大陸在1998年首度推出59號文,開啟移轉訂價查核之路,台灣自2004年起,要求符合條件的企業,必須製作移轉訂價報告,隨時接受稅局考驗。

過去大陸各省對於移轉訂價查核有不同的規定,查核技巧也較生疏,不過,大陸目前是由中央級的國家稅務總局擔綱總指揮,未來還將培訓一支超過千名的專業查核大隊。

今年大陸稅局查核重點行業,包括服務、零售、製藥與汽車,至於製鞋、電腦代工等行業,仍未脫離暴風圈,「大陸每年都從『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邀來專家培訓,大幅提升查稅人員功力。」

資料顯示,去年大陸立案的移轉訂價查核案中,共有167案被要求補稅,補稅金額高達人民幣20.9億元,補稅額比前年多出8.5億元,增長69%。補稅超千萬元的案件有40個,其中有四案補稅金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凸顯大陸查稅實力堅強。

早前大陸發出通知表明,月底前將在北京、天津、山東、深圳、東莞、福建、寧波、杭州、蘇州、昆山、南京等地,展開移轉訂價報告大抽查,「在深圳,幾乎是銷售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的業者,就要提供報告。」

台灣國稅局近期也頻頻發出「輔導函」,要求尚未被查核的公司,說明預定完成移轉訂價報告的日期。年收入3億元以上,或全年關聯交易總額超過2億元業者,都須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提供稅局查核,令不少廠商直呼:「有夠忙」。

在台灣只要是台灣總部利潤偏低,該收帳款未收,該付權利金太多,就可能遭稅局詳細追問原因。

 

兩岸移轉訂價規定比較

 

 

台灣

大陸

法源依據

所得稅法第43-1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6條

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移轉訂價報告完成時間

辦理交易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底止

查核時間及提交同期資料期限

書面調查函送達日起一個月內

自稅務機關要求日起20天內

避風港條款

全年收入總額未達3億元,

或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

關聯購銷金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下,

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在人民幣4,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