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書面審核純益率得予降低

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經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其適用書面審核之標準,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

(二)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財政部75/07/18台財稅第7526453號函)

 

註:需符合零售業方可適用(依管區所核定之行業代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