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分商品因過期而無法出售須報廢,應注意那些事項?

營利事業辦理年終盤點,若發現部分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等因素而須報廢者,除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始准認定。中小型企業如有商品或原料報廢時,應記得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依據前述規定處理,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