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前期損益調整之ICA調整釋疑

營利事業因帳務處理錯誤(含短漏報所得)而調整前期損益,並應調整發現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營利事業於發現帳務處理錯誤前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依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而稅額扣抵比率之公式為:
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又所稱營利事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係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時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準。
  營利事業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依上開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嗣因帳務處理錯誤而須調整前期損益,依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9段及第17段規定,應以該錯誤對損益之稅後影響數調整「發現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至於發現帳務錯誤前原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既已於分配日依法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自無須重新計算,以資簡化。惟該前期損益調整金額,仍應正確反映,使營利事業於下次分配盈餘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正確金額。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0年3月1日發現其97年度稅後純益少計100萬元,故應於100年度期初保留盈餘加計前述前期損益調整100萬元。100年12月1日分配股利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計算公式之分母即依加計調整發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為準。至於甲公司於98年、99年間分配股利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則無需就該少計100萬元重新計算各該年度之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