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居留在台期間,各年度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提醒扣繳義務人,財政部針對外勞居留在台期間,各年度應如何辦理扣繳,已回歸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的規定。

財政部業於97年8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2390號令發布,對外僑居住者的認定有了最新解釋,也就是回歸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的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外僑,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就源扣繳,並即日起分別廢止及刪除財政部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39474號函及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說明一至三規定,仍保留第五項的規定,也就是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廢止財政部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39474號函,境內居留的外僑,其上年度已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者,如繼續居留到次年度,不論該年度居留天數是否超過183天,扣繳義務人仍應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的規定不再適用了。

舉例來說,外勞甲君96年8月25日來台工作,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為2年,甲君96課稅年度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應依非居住者相關規定申報扣繳,而97和98課稅年度各在我國居留滿183天,可按居住者相關規定申報,如98課稅年度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時,且實際在台居留天數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