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於推動所得稅法(#43-3及43-4)「反避稅條款」修正案之說明

財政部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租稅庇護所國家或地區設立公司,藉盈餘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投資收益併計我國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或藉居住者身分之轉換規避境內外所得應予合併課稅之適用,該部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決議並參考歐美國家與鄰近日本、韓國與大陸地區做法,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制度」「按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等反避稅制度,俾與國際趨勢接軌。

財政部表示,外界對於上開修法草案條文仍有疑慮,該部將持續與立法院及社會各界溝通,凝聚共識,並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及具體認定條件,以釐清外界疑慮。

上開反避稅制度之效益除維護租稅公平外,最主要目的使臺商企業透過第三地區設立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可透過PEM制度之居住者身分認定將該外國公司視為我國居住者配合未來我國與大陸地區簽署租稅協議,可保障臺商企業權益,避免臺商在我國與大陸地區重複課稅

該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反避稅制度如能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租稅協議之簽署時機,更能彰顯該制度之效益。上開法案雖未及於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通過,該部將配合兩岸租稅協議簽署之進度,積極研擬並與立法院及各界溝通,以使法案順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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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2/1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