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個人給公司"虛報"薪資,被判8個月,易科罰金24萬元!!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657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未在公司任職支薪,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以此幫助公司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有期徒刑3年。 該局指出,個人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虛偽登載製作該個人在公司領有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以此浮報薪資支出,逃漏公司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當性者,如經查獲,該個人因涉嫌幫助公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依同法第43條規定,將受刑責追訴。
該局舉例,A君於95至98年間,明知其未在B公司任職,亦未支領任何薪資,卻基於幫助B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同意並提供其身分證件供B公司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據而作成B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幫助B公司逃漏95至98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下同)32萬餘元,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等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
該局呼籲,未在公司任職支薪之人,如同意並提供身分證件供公司製作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浮報薪資支出方式逃漏稅捐,恐涉刑責,不可不慎! (聯絡人:法務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