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給公司"虛報"薪資,被判8個月,易科罰金24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未在公司任職支薪,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以此幫助公司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有期徒刑3年。 該局指出,個人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虛偽登載製作該個人在公司領有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以此浮報薪資支出,逃漏公司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當性者,如經查獲,該個人因涉嫌幫助公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依同法第43條規定,將受刑責追訴。

該局舉例,A君於95至98年間,明知其未在B公司任職,亦未支領任何薪資,卻基於幫助B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同意並提供其身分證件供B公司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據而作成B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幫助B公司逃漏95至98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下同)32萬餘元,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等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

該局呼籲,未在公司任職支薪之人,如同意並提供身分證件供公司製作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浮報薪資支出方式逃漏稅捐,恐涉刑責,不可不慎! (聯絡人:法務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