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機關團體,給付時雖免扣繳,仍應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例如財團法人,支出達收入一定比例者:免扣繳要列單申報)

營利事業捐贈機關團體,給付時雖免扣繳,仍應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98年度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其他所得-受贈所得】。

至對擬參選人捐贈之政治獻金擬參選人已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收受政治獻金,並開立收據,且收受之政治獻金縱有賸餘,依規定仍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尚無所得之發生,故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參選人。

附:「所得稅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例如財團法人,支出達收入一定比例者:免扣繳要列單申報)

十八、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例如台灣大學之研發收入、研討會辦公室租金收入:免扣繳,免列單申報)

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補助費為員工之其他所得,雖免扣繳仍應列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公司詢問,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員工之各項補助費,為何不屬於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各公司、機關團體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學金、結婚、生育、死亡、住院醫療等各項補助費,與公司、機關團體發給員工補助費(屬該員工之薪資所得)之情形不同,應屬於受領補助費員工之「其他所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各項補助費時,得免予扣繳,但仍應於次一年度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受領補助費員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3項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倘若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達成時才發放獎學金時,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無扣繳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103年度發給B員工結婚補助費15,000元及生育補助費10,000元,每次給付時得免扣繳,但因B員工全年度給付補助費25,000元已超過前述1,000元標準,故該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104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員工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職工福利委會發給員工之補助費屬其他所得,雖免予扣繳,仍應列單申報,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忘記開立免扣繳憑單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傅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