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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機關團體,給付時雖免扣繳,仍應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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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例如財團法人,支出達收入一定比例者:免扣繳要列單申報) |
營利事業捐贈機關團體,給付時雖免扣繳,仍應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98年度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其他所得-受贈所得】。 至對擬參選人捐贈之政治獻金,擬參選人已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收受政治獻金,並開立收據,且收受之政治獻金縱有賸餘,依規定仍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尚無所得之發生,故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參選人。 附:「所得稅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例如財團法人,支出達收入一定比例者:免扣繳要列單申報) 十八、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例如台灣大學之研發收入、研討會辦公室租金收入:免扣繳,免列單申報) |
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補助費為員工之其他所得,雖免扣繳仍應列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公司詢問,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員工之各項補助費,為何不屬於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各公司、機關團體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學金、結婚、生育、死亡、住院醫療等各項補助費,與公司、機關團體發給員工補助費(屬該員工之薪資所得)之情形不同,應屬於受領補助費員工之「其他所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各項補助費時,得免予扣繳,但仍應於次一年度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受領補助費員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3項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倘若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達成時才發放獎學金時,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無扣繳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103年度發給B員工結婚補助費15,000元及生育補助費10,000元,每次給付時得免扣繳,但因B員工全年度給付補助費25,000元已超過前述1,000元標準,故該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104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員工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職工福利委會發給員工之補助費屬其他所得,雖免予扣繳,仍應列單申報,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忘記開立免扣繳憑單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傅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