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收取租金出具收據如何節省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東收取租金開立收據,應按租金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但租金如果以支票、本票或匯票方式支付,而於收據上載明支票、本票或匯票名稱及號碼者,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稅票。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收受現金、支票、本票、匯票書立銀錢收據應否貼用花之情形如下:
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新台幣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付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
1.租賃契約本身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2.簽約時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4‰計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200元。
3.乙每月收取租金新台幣1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具備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4‰計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40元。
而當:
1.甲交給乙租金為000銀行面額新台幣1萬元支票乙紙,若乙未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時,載明收取支票,乙仍應依銀錢收據稅率4‰計貼用新台幣40元印花稅票。
2.乙若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時,載明收取「000銀行支票,支票號碼0000」等字樣時,則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