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納印花稅。

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納印花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收受或代收銀錢所立之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應按每件千分之四之稅率,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印花稅課徵範圍內。
  該局特別指出
下列憑證雖屬銀錢收據,因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依法免納印花稅。
  一、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格等項,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
  二、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四、旅行業收取團費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
  五、計程車所開立之收據。
  六、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部分之銷售收入,所開立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
  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業之報紙、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


更新日期:2012/03/1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