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暫停徵空地稅:地方政府已可本於權責決定是否課徵空地稅

財政部說明,有關空地稅暫停徵之執行事項,前經內政部會銜財政部發布,明定臺灣地區、臺北市及高雄市自74年期起暫停徵空地稅。惟現今時空背景已不相同,外界對於恢復空地稅課徵有一定共識,經行政院核示同意取消空地稅暫停措施,財政部與內政部於100年1月26日會銜發布解釋令,廢止上開空地稅暫停徵之執行事項。從即日起,地方政府已可本於權責決定是否課徵空地稅

  空地稅係對可利用而逾期尚未利用或作低度利用之私有土地課徵懲罰性賦稅,即以加重空地地主之土地持有成本,迫使地主出售閒置土地或作建築使用,以增加建築用地之供給,促進都市土地利用,並抑制土地價格上漲。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倍至5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土地稅法第21條規定亦有類似規定。因此,空地稅之課徵,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應先經地方政府核定實施範圍、限期建築等程序,再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空地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1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