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遲報、遲繳稅款被罰;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

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請按我)

  1.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 納稅義務人依照繳款書限繳日期及實際繳納日計算逾期日數,並參考各縣市實際放假日數及郵政儲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估算國稅或地方稅滯納金、滯納利息;實際繳納金額仍以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核算為準。
  3. 常見之營業稅滯怠報、滯納處罰:(逾期申報者核課期間7年)
  • 滯報金: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台幣12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
  • 怠報金: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或逾三十日才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台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3000元。
  • 滯納金: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

舉例說明:甲公司依規定應於99年7月15日前辦理99年5-6月份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其應納營業稅額726元,應一併於99年7月15日前繳納,並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然而甲公司遲至99年7月20日始繳納及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應按應納稅額加徵2﹪滯納金14元,並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新臺幣1千2百元(400×3)滯報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稅法規 台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