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類:薪資所得

第3類:薪資所得

  • ○公司聘用外籍人士G君於歐洲地區推廣產品、蒐集商情資訊、提供諮詢服務及協助海外參展事宜,如經查明G君確屬單純在中華民國境外提供勞務,則○○公司所給付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尚無扣繳所得稅問題
  • 我國公司派在各該公司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包括該分支機構於當地僱用之雇員,其因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薪資,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徵所得稅。(財政部63/10/03台財稅第37273號函)
  • 公司派駐國外分公司及辦事處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其因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包括國內支領之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可免扣繳我國所得稅。(財政部69/10/15台財稅第38556號函)

    (97.2.12台財稅字第09600498490號函)

          勞退條例自提退休金-免稅薪資

l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 3項規定,每月工資6%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免計入薪資所得:

l   扣除金額: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自願提繳之比率

上限:15萬元(月提繳工資上限)× 6%

l   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憑單之給付總額報。

  • 行政院新聞局及○○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聘請學者專家擔任金鐘獎、金鼎獎、亞太影展及金馬獎等之評審,所給付之各項審查費及評審費用,應認屬各該受領人之兼職薪資所得,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財政部77/10/24台財稅第770563690號函)
  • 公司補發薪資,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除當月份薪資部分依所屬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率表(編者註:現行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其他補發各月份之數額,應依非固定薪資(編者註:現為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59/07/09台財稅第25193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