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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程序介紹
- 詳細內容
- 分類:其他協議程序執行(非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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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協議程序執行報告
民國XX月三十日
中華民國XX月十四日
受文者:XX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主旨:有關貴會委託本事務所執行貴我雙方同意之協議程序,謹將執行結果函請查照。
說明:
一、依照貴會之委託,本會計師業已依照協議程序執行完竣。本次工作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財務資訊協議程序之執行」進行,其目的係為協助貴會瞭解XX年上半年度中有關協議程序相關事項之執行是否符合規約、服務中心組織章程及合約內容相關規定。
二、本會計師所執行之協議程序,係由貴會作最後決定,因此對其是否足夠,本會計師不表示意見,協議程序請參閱附件一。由於本會計師並非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因是本報告對一○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整體是否允當表達,不提供任何性質之保證。
三、本報告及隨附附件係僅供貴會瞭解一○二年上半年度中有關協議程序相關事項之執行是否符合規約、服務中心組織章程及合約內容相關規定之用。非經本會計師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報告及隨附附件作其他用途及分送其他人士,或由其使用或引述。本報告及隨附附件僅與前述特定目的有關,請勿擴大解釋為與貴會財務報表整體有關,亦一併聲明。
四、協議程序執行發現事項:請參閱附件二。
附件一
協議程序
壹、超過5 萬元以上管理費之支用,其權限是否符合規約相關規定。
貳、服務中心人員任用及薪資發放,是否符合規約及服務中心組織章程相關規定。
參、超過5 萬元以上有訂立合約之管理費支出,是否符合合約內容相關規定。
附件二
協議程序執行說明及發現事項
壹、超過5 萬元以上管理費之支用,其權限是否符規約相關規定。
一、超過5 萬元以上管理費支用之相關規約規定:
(一)住戶規約第17 條第5 項,管理費支用權限如下:
1. 主委核定權5 萬元以下。
2. 管理委員會100 萬元下(委員須2/3 以上出席過半數決議通過)。
3. 100~500 萬元應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問卷調查,採多數決。500 萬元以上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
4. 每個月管理費之收支情況,必須定期公佈。
(二)採購作業規定:
1. 採購作業規定範圍包括社區採購品項概有工程、商品買
受、訂製、租賃或勞務委任等。
2. 採購作業規定之內容共8 條,於97 年10 月25 日第1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並公告實施,自97 年6 月1 日起溯及適用。
二、協議程序執行說明:
(一)取得管理費各科目總分類帳,檢視有無超過5 萬元以上管理費支用之情形。
(二)如該科目總分類帳中有屬於超過5 萬元以上管理費支用者,再與相關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問卷調查、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簽呈、文件、會計入帳憑證等勾稽比對。
(三)瞭解該筆超過5 萬元以上之管理費支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協議程序執行發現事項:
經檢視管理費各科目中有屬超過5 萬元以上之支用,與相關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問卷調查、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簽呈、文件、會計入帳憑證等勾稽比對,尚無不符合相關規定之情形存在。
貳、服務中心人員任用及薪資發放,是否符合規約及服務中心組織章程相關規定。
一、服務中心人員任用及薪資發放,規約及服務中心組織章程之相關規定:
(一)住戶規約第9 條: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前條之會務工作及處理社區日常服務工作,設有服務中心,置總幹事一人及若干服務人員,其人員選聘及解雇需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有關服務中心之組織章程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二)住戶規約第10 條:酬勞,管理委員均為無給職,服務中心總幹事及其他工作人員之酬,由管理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
(三)服務中心組織章程第6 條管理規章:服務中心人員之任用、服務、待遇、調遷與出差、工作時間、加班與休假、請假、考核、獎懲與獎金發放、解職等事項悉依本管理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二、協議程序執行說明:
(一)取得服務中心人員任用、選聘及解雇之相關簽呈及文件,並與相關之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勾稽比對。
(二)取得管理委員會薪資費用、伙食費科目總分類帳檢視,並與相關之薪資明細表、獎金發放表、簽呈、文件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等勾稽比對。
(三)瞭解服務中心人員任用、選聘、解雇及薪資發放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協議程序執行發現事項:
(一)經檢視XX上半年度服務中心任用、選聘、解雇人員,除已經管理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式決議,亦已依循管理委員會制訂之服務中心組織章程相關規定辦理,並於管理委員會議之工作報告中提報審查通過。
(二)經檢視XX上半年度服務中心任用、選聘人員之酬勞,除已經管理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式決議,亦已依循管理委員會制訂之服務中心組織章程相關規定核薪與簽核。
(三)經檢視XX上半年度服務中心人員薪資發放之相關薪資明細表、獎金發放表、簽呈、文件等,並與相關之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勾稽比對,該期間服務中心人員之薪資發放,尚無不符合相關規定之情形存在。
參、超過5 萬元以上有訂立合約之管理費支出,是否符合合約內容相關規定。
一、超過5 萬元以上有訂立合約之管理費支出,應依其合約內容相關規定具體認定。
二、協議程序執行說明:
(一)取得管理費各科目總分類帳,檢視有無超過5 萬元以上管理費支用之情形。
(二)如該科目總分類帳中有屬於超過5 萬元以上管理費支用者,再與訂立之相關合約內容勾稽比對。
(三)瞭解該筆超過5 萬元以上之管理費支用是否符合合約內容相關規定。
三、協議程序執行發現事項:
取得超過5 萬元以上管理費支用所訂立之合約,經檢視其合約內容,並與相關管理費支用文件勾稽比對,發現超過5 萬元以上有訂立合約之管理費支出,尚無不符合合約內容相關規定之情形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