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登記介紹

一、商標介紹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
  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二、應備齊所欲申請商標圖案及下列資料

註冊
 
資料

註冊項目

資料細項

應注意事項


 

 

 

商標名稱

商標名稱

應與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相符
 
請以中文繁體字、英文或日文書寫
 
未載入圖樣中之商標名稱,不受商標法之保護

商標圖樣顏色

註明『墨色』或『彩色』

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

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圖樣之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但應聲明該部分與整體圖樣分離時,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

商標圖樣分析

中文

圖案內含的中文文字。

外文

依據圖樣中之語文別填寫,如英文、德文、日文、法文等。

外文字義

字典可查到的字義;如為自創字,請填寫「無義」或「自創字」。

圖形說明

商標圖案的文字描述。如兩隻獅子站在地球上之組合圖。

記號

如阿拉伯數字等。

優先權聲明

優先權日

申請日(換算為國曆日期)
 
未主張優先權者,此處免填。

首次申請國家

受理該申請之國家
 
未訂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不得主張。

案號

申請案號


 

 

基本資料

國籍

分「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外國籍」

類別

分為「自然人」、「法人、公司、機關、學校」及「商號、行號、工廠」

ID

台灣公司、行號及工廠,請填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統一編號。
 
自然人請填身分證統一編號
 
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填智財局所給予之編號,尚未註冊者,免填。

自然人

(中文)

 

(英文)

不論台灣人或外國人,中英文均需填寫。

(中文)

 

(英文)

不論台灣人或外國人,中英文均需填寫。

法人

名稱(中文)

名稱前加註國名別,如美商、日商等。
 
大陸加註『大陸地區』;香港加註『香港』;澳門加註『澳門』。

名稱(英文)

不論台灣或外國廠商,中英文均需填寫。

代表人(中文)

填寫負責人資料

代表人(英文)

不論台灣或外國廠商,中英文均需填寫。

地址(中文)

 

地址(英文)

不論台灣或外國廠商,中英文均需填寫。

聯絡資料

聯絡電話

勿必留下申請人電話。

傳真

勿必留下申請人傳真。

電子郵件

勿必留下申請人電子郵件。

 

三、申辦流程

商標申辦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