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本國公司登記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 詳細內容
- 分類:本國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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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6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一0五0二0七七六三0號 發布日期:105年7月26日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按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屬單獨行為,無須相對人同意,惟因拋棄股票涉及股東名簿之更改,故須通知公司。至於股東拋棄之意見表示完成後,而由公司取得該股份之所有權,似無不可(法務部89年1月24日89法律字第001936號函、本部91年10月31日經商字第09102245560號函參照)。惟該股份如係實體股票,為避免原拋棄之股東復依公司法第164條之方式為背書或交付,致其股份所有權歸屬滋生疑義,故除股票因遺失而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外,仍應將股票交還公司以為註記(本部91年10月31日經商字第09102245560號函參照)。如其股票已採集中帳戶方式辦理劃撥交割作業,即有本部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102446370號函所述:「公司可採通知發行公司拋棄之存證信函辦理集保帳戶之股份拋棄作業」之適用。 (經濟部一0五、七、二六經商字第一0五0二0七七六三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