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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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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規定支用之特別費,其受領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之所得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一、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受領人為個人者,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二、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支出,係受領人基於工作上及職務上取得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由受領人合併其領取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至作為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員工餐敘支出,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三、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公務支出:(一)受贈者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由該機關或團體列報收入,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受贈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者,該項受贈款係屬該營利事業之其他收入,應依法併入取得年度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上開餽(捐)贈款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二)對有關人士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6/07/30台財稅字第09604533160號令) |
特別費核銷作業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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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核銷作業(摘錄)
一、特別費設置之沿革
鑒於早期各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因公招待、饋贈、獎賞之需要,動支經費時,並未訂定給付的標準,且可動支的經費總額亦無限制,因而造成寬嚴不一的情形,於是在立法院、審計部的建議下,行政院自民國41年開始建立特別費的制度,對於動支額度加以規範,以節制相關支出。
民國62年復鑒於特別費預算在執行時,各機關首長、副首長有若干機要性質之開支,無法取得原始單據,行政院爰參照審計部的意見,採較為彈性方式處理,增訂:若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至付款作業,實務上則有領取現金、支票或劃撥入帳戶等方式。
二、特別費之性質
特別費係因應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基於職務所需之招待、饋贈等支出,按機關之層級、業務狀況由行政院統一訂定首長、副首長預算編列標準,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後,並在預算額度內執行。
此一歷經數十年的報支及核銷程序,均列入機關年度決算,並依決算法規定由審計機關向市議會報告後予以審定。總之,特別費從預算的編列,經費的報支、核銷,會計報告的產生,到決算的審定,均循例完成相關的法定程序,長期以來並無爭議。
四、96年度起特別費執行規定
(一)支用限額
1.全年度預算數按月平均分配。【全年度預算數詳各機關預算書】
2.每月累計實支數不得超過預算分配累計數。
96年某局處首長特別費額度為每月53,000元,1月最高只可支用53,000元,不得提前支用。
例1:如1月只支用40,000元,則賸餘13,000元可留至2月份支用,2月最高可支用66,000元。
例2:該首長全年度可支用636,000元,如年度終了只支用600,000元,則36,000元列為賸餘,不可留至97年度使用。
例3:中途離職或職位異動計算方式-例96年該首長1月1日任職至7月8日離職,則全部可支用特別費為329,968元。如首長累計只支用300,000元,則29,968元應予繳庫,不可留給後任首長支用。(53,000*6+53,000*7/31=329,968元,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後任首長全部可支用特別費為306,032元。(53,000*24/31+53,000*5=306,032元,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使用範圍
1.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 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
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支出。
3.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
(三)報支手續
1.特別費之支用,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即首長、副首長等人員)核(簽)章後,據以請款。
2.特別費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案據。
案據例如:檢附首長、副首長批示結果及婚喪喜慶紅白喜帖等。
書據例如:上述紅白喜帖之對方出具之謝帖。
五、常見問題
Q1:請問機關首長購買書籍贈送同仁及購買提貨券是否為特別費所規範之因公務所需及因公應酬之費用?(主計長信箱-95年10月版)
A1:依「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規定,特別費係指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費用,故本案有關首長購書贈送同仁及購買提貨券是否為因公務所需,仍請依業務性質本權責認定。
Q2:請問機關首長於年度中異動,新任首長得否支用前任首長尚未支用所剩餘之特別費?或需依其到職月份起算,依每月列支標準核支?(主計長信箱-95年8月版)
A2:按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之特別費,係為應因公招待、餽贈及獎賞所需,非屬個人待遇支領事項,故機關首長於年度中異動,新任首長之特別費應自到職日起按核定列支數額核實支用,至於前任首長任職期間未支用所賸餘之特別費額度應予繳庫。
Q3:針對機關、學校人員退休所贈送之花束、紀念品、是否得自辦公費(一般事務費) 支應或必需自特支費支應?(主計長信箱-94年10月版)
A3:另對於機關、學校退休人員所贈送之花束、紀念品是否得自辦公費(一般事務費)支應或必需自特支費支應部分,查依行政院60年6月2日臺(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爰此,有關機關、學校贈送退休人員花束、紀念品所需經費,如係以機關學校名義餽贈,可由其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項下核實支應,至如係以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個人名義餽贈,則應由特別費列支。
Q4:請問核銷機關首長因公致贈禮品或宴請貴賓時,是否得免附名單?又特別費致贈禮品有無單價上限?(主計長信箱-94年2月版)
A4:查行政院所訂頒「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僅規範特別費之編列標準,並未規範特別費致贈禮品之單價上限,另本處所訂「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亦未規範特別費因公致贈禮品或宴請貴賓須檢附名單核銷。惟各機關於執行特別費時,應於行政院所訂特別費編列標準內核實支應。
Q5:可否由特別費支應經常固定性之獎金?(83年4月13日高市府主一字第10564號函)
A5:市屬各機關學校年度預算所編列特別費係作為因公招待及餽贈所需之支出,應本節約公帑原則儘量撙節開支,並不得列支經常固定性之獎金。
六、參考資料
(一)取得統一發票之核銷
審核項目 |
審核重點 |
發票類型 (使用辦法7) |
1.二聯式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 2.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第三聯),如有扣抵聯(第二聯)得一併附上。扣抵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 3.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 |
買受人 (使用辦法9) |
1.二聯式及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有「機關名稱」之抬頭。 2.收銀機統一發票,則免抬頭,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得以扣繳憑單編號替代),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廠商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3.買受人欄空白、書寫員工個人姓名或無「機關名稱」字樣之抬頭或無機關「統一編號」(機關名稱及機關統一編號應擇一具備),均屬無效,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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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
1.機關無統一編號,得以扣繳憑單編號「XXX」替代。 2.本欄有無填列,均不予限制,惟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之國營事業均應填列。 |
地址 |
1.二聯式、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有無填列地址,均不予限制。 2.收銀機統一發票,無地址欄,故免填。 |
品名 (使用辦法9) |
1.二聯式、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均應書寫或列印貨品名稱。 2.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有貨品代號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3.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
數量、 單價 金額 (使用辦法9) |
1.各種統一發票,除單筆(項)支出得僅列金額外,餘均應列示數量、單價、金額。 2.應複核單價乘數量,是否與總金額相符。 3.應複核單價、數量是否與請購單、估價單或其他案據相符。 4.總計欄之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是否相符。 5.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無法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
備註 |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
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使用辦法5) |
1.二、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者,不得報支。 2.但收銀機統一發票,列有賣方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住址者,免蓋用本章。 3.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列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 |
(二)取得收據之核銷
審核項目 |
審核重點 |
收據之要件 |
1.商店收據:(1)「收據」名稱。(2)買受人之抬頭。(3)開立收據之日期。(4)摘要(品名)。(5)數量。(6)單價。(7)總價(金額)。(8)合計之中文大寫數。(9)店章(如為免開統一發票之商店,需為免開統一發票章)。(10)負責人簽章(店章內未載明者)。(11)商店地址(店章內未載明者)。(12)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載明者)。 2.個人及非營利團體:(1)「收據」名稱。(2)買受人之抬頭及支付機關名稱。(3)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4)摘要(品名)或受領事由。(5)實收金額。(6)合計之中文大寫數。(7)非營利團體印章或受領人簽章。(8)受領人戶籍地址(個人收據)。(9)受領人身份證統一字號(個人收據)。(10)非營利團體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簽章。(11)個人領據之銀錢收據需加貼已銷章之千分之四印花稅,及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3.缺漏上述收據之要件,應退由承辦人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報支。 |
買受人 |
收據應有「機關名稱」 |
日期或受領年月日 |
1.應與案據,申請單核對,判定其合理性。如在案據或申請單核准前開立者,應請請購單位註明原因。 2.報支時間過久者,應請申請單位註明收件日期及理由。 |
摘要(品名) |
1.商店及非營利團體開立之收據有摘要欄者應書明領款事項或貨品名稱。 2.本欄與後附申請單或案據核對是否相符。 3.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
受領事由 |
1.個人及非營利團體之收據無摘要欄者應載明受領事由。 2.本欄與後附案據核對是否相符。 |
數量、單價 總價(金額) |
1.均應列示數量、單價及金額。但如數量無法計列者,得免予填列。 2.應複核單價乘以數量,是否與總價(金額)相符。 3.應複核數量、金額是否與請購單、估價單或其他案據相符。 4.總計欄之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是否相符。 |
合計 |
1.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應與總價(金額)欄之阿拉伯數字核對。 2.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補正。無法補正者,以中文大寫金額為準。 |
店章或受領人簽章 |
1.收據除個人及非營利之團體開立者,均應蓋用店章。店章應列明店名、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有上述內容者,應通知補正。店章內未列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補填,未列有負責人姓名者,應有負責人蓋章。 2.受領人如為個人者,除應填列受領人姓名、戶籍地址、暨國民身分證字號外,並應由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
備註 |
1.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2.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4點) 3.受領人如為個人者,各機關單位所得扣繳義務人應將給付數列計受領人之綜合所得。 |
96年1月15日高市府主一字第0960000023號函轉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規定
使用範圍:
1.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 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
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支出。
3.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
報支手續:
1.特別費之支用,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即首長、副首長等人員)核(簽)章後,據以請款。
2.特別費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案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