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制介紹

資料來源:http://www.chinatax.gov.cn/2013/n1586/n1904/n1933/n31845/n31866/n31868/c310439/content.html

美國是以直接稅為主的國家,實行聯邦、州和地方(市、縣)三級徵稅制度,屬於徹底的分稅制國家。現行的主要稅種有: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銷售和使用稅、遺產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財產稅、資本或淨財富稅、累積盈餘稅、消費稅等。聯邦稅以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為主其次有公司所得稅、消費稅、遺產和贈與稅、關稅等州稅以銷售和使用稅為主,輔之以所得稅等地方稅以財產稅為主。

(一)主要稅種

    1.公司稅

    (1)納稅人

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在美國境內根據美國法律或者美國任何一個州的法律組成或者創建的公司是美國國內公司。美國國內公司也就是美國的居民公司,即使其在美國境內不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不擁有財產。

    (2)徵稅物件、稅率

    居民公司就其來源於全世界的所得納稅。非居民公司僅就其來源於美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在美國從事貿易或者經營活動的外國公司要就來源於美國的、與在美國的經營活動有實質性聯繫的所得按美國一般公司稅稅率繳納公司稅;而來源於美國的、與在美國的經營活動沒有實質性聯繫的所得按30%的稅率繳納公司稅。    

      2006年,個人服務公司適用的公司所得稅稅率是35%的比例稅率。

個人控股公司還要就個人控股公司未分配的所得繳納附加稅,2006年該附加稅的稅率為15%。

    (3)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公司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等於毛所得減去允許的扣除額。毛所得對於國內公司來說是其來源於全世界的所得。

存貨計價。存貨通常以先進先出法為基礎,按照成本與市價中的較低者計價。只有按照成本計價時,為了納稅的目的,可以選擇後進先出法,並要求在會計帳簿上存貨計價與稅收上的存貨計價一致。

稅法要求,為了納稅的目的,對一些在財務報告中常常被作為經常營業成本來支出的、屬於製造過程的成本要予以資本化。

資本利得出售或者交易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的資本性資產獲得的利得或者虧損,被視為長期資本利得或者虧損來對待。出售或者交易持有時間不超過12個月的資本性資產獲得的利得或者虧損,被視為短期資本利得或者虧損來對待。淨長期資本利得超過淨短期資本虧損的部分被視為淨資本利得。資本虧損只允許被用來沖抵資本利得。應納稅年度中資本虧損超過資本利得的部分,可以向前結轉3年或者向後結轉5年,用來沖抵資本利得。

對於納稅人處置在貿易或者經營中使用的動產和某些非居住性不動產獲得的利得,首先應該對其淨利得中相當於折舊(成本回收)的那部分作為普通所得徵稅,然後將剩餘的部分作為資本利得徵稅。對於處置其他貿易或者經營使用的不動產獲得的利得,首先應該對數額等於所申請的折舊或者成本回收超過直線折舊額的那部分淨利得作為普通所得徵稅,然後將剩餘的部分作為資本利得徵稅。

對以前年度經營資產產生的虧損採取特殊的資本利得處理辦法。出售經營資產產生的淨虧損作為普通虧損來處理。但是,將來某一年產生的、數額相當於前5年出售經營資產產生的虧損的利得作為普通所得來處理。

公司之間的股息通常,美國公司從其他美國公司獲得的股息可以扣除70%。如果獲得股息分配的公司擁有分配股息的公司不低於20%、不高於80%的股權,那麼股息扣除可以從70%增加至80%。通常,如果獲得股息分配的公司擁有分配股息的公司80%以上的股權,那麼股息可以全部扣除。但是,美國公司從外國公司獲得的股息不能扣除,極少數例外。

外國所得。通常,美國公司要就其來源於全世界所得納稅,包括取得的外國分支機搆所得和接受的外國股息。通過外國稅收抵免的辦法可以避免雙重徵稅。另外一種避免雙重徵稅的辦法是,申請扣除在外國實際繳納的稅收。對於美國股東擁有50%以上股權的外國子公司(即受控外國公司),美國《國內收入法典》F部分規定,將對美國股東就外國子公司某些未分配的所得徵稅。通常,F部分規定的這些所得包括:非勤勞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外國貨幣以及商品淨利得和出售某些投資財產獲得的利得;某些保險所得;航運所得;與石油有關的所得;某些關聯團體的銷售和服務所得。另外,受控外國公司對美國財產的投資(包括給美國股東的貸款)被視同是給美國股東的股息。在2007年以前的納稅年度,“積極金融所得”不屬於F部分規定的所得。

來源於某些消極外國投資公司(這類公司有75%以上的所得屬於非勤勞所得,或者所持有的資產至少有50%是用於獲得非勤勞所得)的所得也要納稅。如果上述公司選擇成為符合條件的選擇基金(Qualified   electing fund)或者有實際分配額,那麼現行徵稅制度就適用。如果上述公司沒有選擇成為符合條件的選擇基金,但是進行了實際分配,那麼,該分配額中超過前三年有關股票的分配額的平均值125%的部分將被視為超額分配來對待。超額分配將分攤在納稅人控股期限內,按照現行的最高邊際稅率納稅(對推遲繳納的稅款要加收利息)。

股票股息美國公司可以把一定的普通股免稅股票股息按照比例分配給所有普通股股東。如果公司給予股東選擇得到現金作為股息的權利,那麼無論股東得到的是現金股息還是股票股息,只要公司有足夠的盈餘和利潤,公司分配給所有股東的股息都應該作為股息所得納稅。上述規定也有一些例外。

折舊和折耗。1986年以後投入使用的有形財產可以根據“修正後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進行資本成本回收。通常的成本回收期限是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27.5年以及39年(31.5年的期限適用於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財產)。大多數有形動產適用3年、5年或者7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其中汽車適用5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對成本回收期限為3年、5年、7年或者10年的財產採用200%(雙倍)的餘額遞減折舊法折舊,沒有折舊完的餘額再採用直線折舊法折舊,從而使折舊扣除最大化。對成本回收期限為15年和20年的財產採用150%的餘額遞減折舊法折舊,沒有折舊完的餘額再採用直線折舊法折舊。另外,可以選擇使用“替代折舊制度”(基本上是直線折舊法)。對居住性不動產通常是採用直線折舊法在27.5年的期限內進行折舊。對非居住性不動產則是採用直線折舊法在39年的期限內折舊(31.5年的期限適用於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財產)。美國對折舊和折耗還有一些具體規定:

第一,於2001年9月10日之後、2005年1月1日之前購買的、成本回收期限少於20年且適用“修正後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的新財產(適用過渡性措施),某些電腦軟體,水利公用事業財產和某些租賃期間的改良物,在第一年可以享受特殊的30%的折舊扣除(除非納稅人選擇不享受該折舊)。這種特殊的折舊扣除可以在計算一般所得稅和最低替代稅時使用。如果使用了這種特殊的折舊扣除,就不能再進行最低替代稅的調整。這些財產必須在2005年之前投入使用(某些壽命較長的財產可以在2006年之前投入使用)。必須使用“可選擇折舊制度”進行折舊的財產,或者是所規定的、沒有主要用於經營的財產,不能使用這種特殊的折舊扣除。

第二,1980年以後、1987年1月1日以前在美國投入使用的大多數有形動產以及不動產,必須根據加速成本回收制度進行資本成本的回收。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許納稅人使用加速的方式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收回成本。通常,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許的回收期限是3年、5年、10年、15年、18年以及19年。

第三,汽車以及規定的某些其他財產適用特別的規定。只有當汽車50%以上是用於符合條件的經營時,才能夠申請加速折舊扣除。另外,1986年以後投入使用的汽車,每年允許的折舊扣除不能超過規定的限額。例如,2002年投入使用的汽車每年允許的折舊扣除限額是:第一年3060美元;第二年4900美元;第三年2950美元;以後年度每年1775美元。但是,對於上述可以在第一年享受30%的折舊扣除的汽車,第一年的折舊限額由4600美元提高到7660美元。對於不足50%的為經營使用的汽車以及某些其他的有形財產,美國也有特殊的規定。

第四,新財產和使用過的財產的成本回收方式及回收期限是相同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在普通回收期限或更長的回收期限以內使用直線折舊法回收成本。納稅人還可以選擇在普通回收期限以內使用150%的餘額遞減法回收除不動產以外所有財產的成本。在計算最低替代稅時要求上述方法進行成本回收,但是已申請在第一年進行30%折舊扣除的財產除外。

第五,公司可以選擇根據法律規定的年度最高扣除限額,列支某些用於積極貿易經營的、符合條件的財產的成本。從2006年開始的納稅年度可以扣除的最高限額是108000美元,2007年以後的納稅年度可以扣除的最高限額是25000美元。如果公司在2006年開始的納稅年度投入使用的符合條件的有形動產超過了430000美元(2007年以後的納稅年度為200000美元),那麼上述最高扣除限額將降低,即以430000美元為基數,有形動產超出1個美元,最高扣除限額就降低1個美元。另外,公司按照該方法進行的扣除不得超過經營的應納稅所得。在某些貧困地區投入使用的符合條件的資產,年度最高扣除限額可以增加35000美元。另外,在海灣機會區(Gulf Opportunity Zone)投入使用的某些財產的年度最高扣除限額也可以提高。

第六,對於在美國境外使用的某些有形動產和不動產,美國在法令中制定了單獨的成本回收方法和期限。

第七,某些控制污染的設備可以享受加速折舊。

第八,除了木材、某些石油和天然氣等財產之外的自然資源財產的折耗,可以使用成本折耗法或者百分比折耗法來計算折耗。成本折耗法是根據有形財產調整以後的基數來進行折耗的。有形財產調整以後的基數每年都要降低(但是不得低於零),降低的數額等於當年的折耗額。當年成本折耗扣除是根據對上述自然資源存儲數量和當年開採出售數量的估計計算的。百分比折耗法是根據礦山和某些其他條件進行折耗扣除,扣除的數額相當於毛所得的5%到25%。即使總的折耗扣除已經超過了其成本,仍然可以進行百分比折耗扣除。但是,百分比折耗扣除的最高限額為來源於這些財產的應納稅所得額(指沒有計算折耗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50%,石油、天然氣為100%。但是,百分比折耗法通常不適用於油井或天然氣井。對來源於土地壓力鹽水(geopressurised brine)的天然氣以及獨立的石油、天然氣生產者採用特殊的處理辦法。

在美國,不要求稅收上的折舊與會計帳簿上的折舊一致。

淨營業虧損通常,在計算聯邦所得稅時,淨營業虧損可以向前結轉2年。如果該虧損還有剩餘,還可以向後結轉20年。在2001年或者2002年結束的納稅年度產生的淨營業虧損可以向前結轉5年。在1997年8月6日以前的稅收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向前結轉3年,如果該虧損還有剩餘,還可以向後結轉15年。納稅人可以選擇放棄向前結轉,但是一旦做出該選擇,就不能改變。各州所得稅中有關向後結轉、向前結轉的規定通常與聯邦所得稅中的規定是一樣的,但是少數州不允許向後結轉或者向前結轉。

在美國,還有一些複雜的規定限制了公司在重組或者所有權發生其他變化以後對淨營業虧損的使用。通常,如果發生虧損的公司50%以上的股票所有權發生了變化,那麼,可以用向後結轉的虧損來沖抵的將來的所得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有一定的限額。

對外國關聯企業的支付。通常,美國公司可以申請扣除支付給外國關聯企業的特許權使用費、管理服務費和利息費用,扣除限額為實際支付額,但是不得超過支付給非關聯企業的數額,即根據正常交易原則支付的數額。另外,上述支付需繳納美國預提稅。

其他。允許的慈善捐贈扣除不得超過應納稅所得的10%,此處的應納稅所得是指在進行某些扣除,包括慈善捐贈扣除之前的應納稅所得。慈善捐贈扣除可以向後結轉5年,但是如上所述,每年允許扣除的最大限額是當年應納稅所得的10%。新企業開辦費用必須在15年的期限內進行攤銷而不能扣除,除非納稅人選擇在貿易或經營開始的納稅年度最多扣除5000美元的開辦費用。總開辦費用超過50000美元多少,最高扣除限額5000美元就被降低多少。特許權使用費、流通費用、礦山勘探和開發費用以及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其他雜項費用,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進行有限的扣除。如何扣除研究和實驗費用取決於納稅人採用的不同的稅收會計方法,有些納稅人可以在研究和實驗費用發生時扣除這些費用;有些納稅人的研究和實驗費用則被視為遞延費用,可以在不少於60個月的期限以內攤銷。但是,一般而言,納稅人一旦選擇了某種稅收會計方法,就不得改變。

業務招待費用必須滿足嚴格的測試條件才能扣除。允許扣除的企業招待費用是所發生的該項費用的50%。另外,對國際、國內因公差旅費用的扣除也有一定的限制。

集團徵稅。由母公司及其直接或者間接擁有80%股權的子公司組成的美國關聯集團公司,可以通過填報聯邦所得稅合併申報表,用集團中一個關聯公司的虧損來抵銷集團中另一個關聯公司的利潤。在外國組建的子公司不能與美國集團公司合併申報聯邦所得稅,但是某些在墨西哥、加拿大組建的公司除外。某些州也允許或者要求填報合併納稅申報表。

2.個人所得稅

(1)納稅人

居民和非居民。在美國,要確定一個外國人是否屬於美國居民,必須依據一系列相關的客觀標準。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國人屬於美國居民

所有為移民之目的,法律許可的永久性居民,即“綠卡”持有者。

滿足“實質性居住標準”的個人,即于當年在美國居住不少於31天,並且

在最近3年內在美國居住的時間總數“相當於183天”以上的個人。“相當於183天”的計算方法是:當年(西曆年度)在美國居住的每一天計為1天,倒數第一年在美國居住的每一天計為三分之一天,倒數第二年在美國居住的每一天計為六分之一天。

另外,在美國還有專門的規定,用於確定個人在美國居住的第一年和最後一年的哪部分時段被視為居民,哪部分時段被視為非居民。

(2)徵稅物件、稅率

美國公民和屬於美國居民的外國人就其來源於全世界的所得納稅屬於美國非居民的外國人只就其來源於美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注:

對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的資產的資本利得要徵收資本利得稅普通所得適用10%或15%的納稅人的長期資本利得適用5%的稅率普通所得適用其他稅率(25%,28%,33,35%)的納稅人的長期資本利得適用15%的稅率;《國內收入法典》第1250節規定的未收回的利得適用25%的稅率收藏品的資本利得適用28%的稅率持有時間不超過12個月的資產的資本利得,適用上述累進稅率。

符合條件的鰥夫和寡婦可以使用合併申報的稅率。

非居民外國人不能使用戶主或合併申報的稅率。

(3)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一般方法。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確定毛所得為起點。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61款定義,毛所得是指納稅人任何來源的所得(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並列舉了15項應計入毛所得的所得,這些所得是:提供勞務獲得的報酬,包括酬金、傭金、福利和其他類似項目;從事經營獲得的毛所得;處置財產的利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股息;贍養費和分居撫養費;年金;來源於人壽保險和捐贈合同的所得;養老金;因豁免債務而獲得的所得;合夥企業毛所得的分成;與死者有關的所得;來源於地產或者信託權益的所得。該條款還特別強調了毛所得不僅僅限於這15項所得。與之同時,《國內收入法典》的其他條款又明確了幾項不應計入毛所得的所得,第一項是納稅人根據“人壽保險合同”,因死亡而獲得的收入,包括根據工人賠償保險合同,捐贈合同,健康及事故保險合同,因死亡而獲得的收入,或者其他契約性死亡賠款;根據“人壽保險合同”,因不治之症或者慢性病而獲得的收入。第二項是納稅人獲得的禮物和遺產。第三項是納稅人獲得的州及地方債券的利息。第四項是納稅人因遭受到人身傷害或者疾病(指肉體上的傷害或者疾病)獲得的賠償金不計入毛所得,單純因遭受精神上的傷害而獲得的賠償金應計入毛所得,但是因肉體上的傷害或者疾病引起的精神上的傷害而獲得的賠償金不計入毛所得。第五項是某些符合條件的獎學金或者減少的學費等等。

毛所得在扣除《國內收入法典》第62款規定的調整專案後,就得到調整後的毛所得。“調整後的毛所得”這個概念只與個人納稅人有關,對法人納稅人、信託和合夥企業來說沒有意義。《國內收入法典》第62款規定的調整專案有:納稅人從事任何貿易或者經營活動所發生的一般且必須的費用開支:例如支付給提供勞務的個人的薪金或者其他報酬、為經營或者貿易之目的發生的差旅費等等;出售或者交換財產發生的虧損;某些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自營者的養老金、利潤分成和年金;某些退休儲蓄;撫養費或者贍養費;搬遷費用和教育貸款的利息等。

調整後毛所得減去個人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或者分項扣除額就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後毛所得一個人免征額和撫養免征額一標準扣除額(基本標準扣除額+附加標準扣除額)或者分項扣除額(二者中較大者)。

2007年,個人免征額和撫養免征額為3400美元;2007年的標準扣除額見表7(非居民外國人不能享受標準扣除額)。

表6              2007個人基本標準扣除額

                           
   

納稅申報表的填報情況

   
   

基本標準扣除額(美元)

   
   

單身

   

已婚,合併申報(包括失去配偶的個人)

   

戶主

   

已婚,分別申報

   
   

5350

   

10700

   

7850

   

5350

   

2007年,依賴他人供養的人可以享受的標準扣除是下列A和B二者中的較小者。A指5350美元;B指850美元或依賴他人供養的人取得的收入加上300美元中的較大者。

分項扣除則包括納稅人支付的某些利息;納稅人繳納的州和地方稅,例如所得稅、不動產和個人財產稅等,但是聯邦所得稅、聯邦遺產贈與稅和州遺產稅不能扣除;納稅人遭受的意外損失或者被盜損失;納稅人發生的與慈善捐贈有關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某些醫療或者牙醫費用等等。上述分項扣除的總額超過調整後的毛所得2%的部分可以扣除。

    雇傭毛所得。在沒有稅收協定或者《國內收入法典》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非居民外國人必須就其在美國境內工作獲得的報酬納稅,不管該報酬是在何時、何地支付的。

    美國通常不對居民和非居民外國雇員處於“旅行狀態”時得到的個人生活開支(即食宿開支)補助或者旅行開支補助徵稅。但是,對其配偶或者受贍養人得到的上述補助要徵稅。不同于上述確定美國居民身份的標準,“旅行狀態”指的是納稅人臨時離開其“稅收意義上的家”(即雇主的業務所在地)。在美國,通常是對時間不超過1年的委派,基於“事實和狀況”的原則來確定納稅人是否處於“旅行狀況”。納稅人被委派到某一工作地點工作的時間超過1年將不被認為是臨時的,不管任何其他的事實和狀況如何。

    資本利得和投資所得。屬於美國居民的外國人的資本利得和投資所得應計入其所得,在美國納稅。屬於美國非居民的外國人,如果在利得發生的納稅年度期間,在美國境內居住了183天以上,那麼其來源於美國的淨資本利得要繳納30%的稅。不管納稅人在美國居住與否,其來源於美國不動產的資本利得都應納稅。

非居民外國人來源於美國的利息、股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通常要按30%的比例稅率(或者是稅收協定中規定的較低的稅率)繳納預提稅。但是,非居民納稅人也可以選擇申報不動產的淨租賃所得,按累進稅率納稅。另外,非居民取得的某些“有價證券投資收益”通常可以免稅。

雇員商務扣除。居民和非居民外國人可以扣除處於“旅行狀態”時未獲得補償的旅行和生活開支;一般性商業開支和必要的商業開支,包括與商業有關的搬遷費用;旅行和招待費用(有一定限額)。可以扣除的餐費和招待費為實際發生費用的50%。另外,可以扣除的商業費用總額加上其他分項雜類扣除額超過調整後的毛所得的2%的部分可以扣除。未獲得補償的搬遷費用不受上述2%底線的限制,屬於線上扣除,即在計算調整後的毛所得時從毛所得中扣除。按照法律,搬遷費用補助可以不包含在雇員的個人所得中。如果雇員沒有將搬遷費用補助計入其個人所得中,那麼雇員就不能扣除搬遷開支。處於“旅行狀態”的非居民外國人可以扣除往返交通費用,但是,居民外國人通常不能扣除往返交通費用,因為他們一般不是處於“旅行狀態”。

非商務扣除。居民外國人可以分項扣除的項目包括:符合條件的住宅利息;大部分州及地方所得稅和財產稅;為了獲得收入發生的費用(與其他分項雜類扣除額之和超過調整後的毛所得的2%的部分可以扣除);一定限額的醫療費用、意外損失和被盜產生的損失、慈善捐贈等。私人利息不允許扣除。

對於調整後的毛所得超過規定限額的納稅人,除醫療費用、意外損失和被盜產生的損失、投資利息以外的其他分項扣除要受到限制。2006年對調整後的毛所得的限額分別是:合併申報的已婚納稅人、單身納稅人和戶主納稅人為150500美元;分別申報的已婚納稅人為75250美元。該限額每年都根據通貨膨脹率進行調整。調整後的毛所得超過上述限額的納稅人,必須降低其分項扣除額,降低的數額等於超過限額的那部分調整後的毛所得的3%和分項扣除總額80%二者中的較低者。

就投資借款而支付的利息可以扣除,限額為淨投資所得(投資所得減去投資費用,但是不能減去利息)。不允許扣除的超額投資利息費用可以申請在以後年度扣除,限額為投資所得。

非居民外國人可以扣除一定限額的在美國發生的意外損失及被盜損失、給美國慈善機構的捐贈和州及地方所得稅。

居民和居民外國人還可以選擇進行標準扣除,而不進行分項扣除。2007年的標準扣除額分別是:合併申報的已婚納稅人為10700美元,單身納稅人和分別申報的已婚納稅人為5350美元,戶主納稅人為7850美元。

2006年,年齡不低於65歲的盲人還可以享受1000美元的附加標準扣除額,如果這些年齡不低於65歲的盲人是未婚個人(不是失去配偶的個人),那麼他們可以享受的附加標準扣除額是1250美元。

個人免征額。美國允許居民和居民外國人就自己、配偶(有例外)和每一個受撫養或贍養的人(必須是美國、加拿大以及墨西哥的公民、僑民或居民)進行個人扣除。非居民外國人只能就自己進行個人扣除(來自加拿大、日本、韓國或墨西哥的人除外)。

 2007年,個人免征額為3400美元。每年都根據通貨膨脹率對個人免征額進行調整。如果納稅人調整後的毛所得超過下列規定的限額,每超過一個2500美元(已婚分別申報者為1250美元),納稅人的個人免征額就要降低2%。2006年,調整後毛所得的限額為:合併申報者和失去配偶的個人:225750美元;戶主:188150美元;單身:150500美元;已婚分別申報:112875美元。

稅收庇護。稅收庇護是指納稅人用來降低應繳納稅額或者推遲納稅的各種方法。納稅人最常採用的稅收庇護方式有:擁有有限的合夥企業權益,進行可得到折舊、利息或者稅收扣除的不動產投資等等。美國1986年的《稅制改革法典》對納稅人使用稅收庇護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規定納稅人從事稅收庇護活動產生的虧損(即“非勤勞活動”產生的虧損)不能用來抵銷其他的應納稅所得,例如勤勞所得和利息、股息等投資所得。這些稅收庇護活動產生的虧損只能用來抵銷來源於稅收庇護活動的所得。同樣,稅收庇護性質的投資可以得到的抵免也只能用來抵銷這些投資的淨所得應繳納的稅額。來源於稅收庇護活動的、在當年沒有得到扣除的虧損可以向後結轉,用來抵銷在將來年度來源於稅收庇護活動的所得;當投資被出售或者停止運營時,可以用來抵銷其他來源的所得。

稅收抵免。居民外國人可以申請抵免其在外國或者外國政府單位繳納的所得稅(有一定的限制),或者,把在外國繳納的稅收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非居民外國人通常不能扣除或者抵免其外國稅收。居民和非居民外國人都可以申請抵免子女和受贍養者的照顧費用。

 3.銷售稅

美國的銷售稅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徵收,聯邦政府不徵收銷售稅。

(1)納稅人

在美國從事有形動產銷售、提供某些與該銷售活動密切相關的輔助性勞務的零售商是銷售稅的納稅人。美國大約有40000多家零售商(商店或其他銷售者)在銷售有形動產及提供相關勞務時對消費者一併徵收州銷售稅和地方銷售稅,即按照州銷售稅稅率和地方銷售稅率合併的稅率徵收銷售稅。根據各地的規定,零售商可以把徵收的銷售稅繳納給州稅務局,然後由州稅務局把屬於地方政府的銷售稅轉付給地方稅務局;零售商還可以向州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繳納所徵收的銷售稅。

如果銷售者與某地有“關聯”(nexus),即在該地實質性存在(substantial physical presence),那麼該銷售者就必須在銷售貨物時對消費者徵收銷售稅。通常認為,銷售者為了經營之目的在某地有臨時居住或長期居住的個人(包括雇員、服務人員、獨立銷售或服務代理商),或者是在某地有財產(包括存貨、辦公室以及倉庫),那麼該銷售者就與該地有“關聯”。但是,目前各地對“關聯”的定義並不完全一致,從而使跨州經營在銷售稅方面產生了很多問題。

(2)徵稅物件、稅率

銷售稅是對最終消費的有形動產和某些服務徵收的稅。第一,由於是對最終消費的有形動產徵收,因此對不動產、股票債券等無形資產不徵收銷售稅。第二,由於是對最終銷費的有形動產徵收,因此銷售稅是在零售環節徵收,不適用再銷售或用於後續加工的銷售。大多數州對零售的定義非常廣泛,賒買、分期付款銷售、折價銷售以及交換都屬於零售的範圍。第三,並不是所有最終消費的有形動產都要繳納銷售稅。在這方面,各州有不同的免稅規定。通常,對食品、衣服、藥品、農用貨物以及製造業所用貨物一般不徵收銷售稅。第四,從銷售稅的歷史看來,通常是不對勞務徵收銷售稅的,但是,近幾年很多州擴大了銷售稅的徵收範圍,把諸如與銷售密切相關的輔助性勞務納入了銷售稅的徵收範圍。第五,各州對銷售稅稅基的規定各不相同,有的是對零售商的流轉額徵收,有的名義上是對購買者徵收,有的是兩種方法皆採用。徵收銷售稅採用不同的稅基,會對如何在發票、帳單和收據上反映銷售稅稅額產生影響。另外,儘管各州對銷售折扣採取了不同的處理辦法,但是銷售稅採用不同的稅基還是會對計算銷售折扣額產生影響。

由於各州只具有在本州的稅收管轄權,因此,除非其他州的銷售活動與本州有實質性聯繫的以外,一般是不能對州界以外的銷售活動徵收銷售稅。該原則導致很多人為了逃避銷售稅而從其他州的零售商那裡購買無形動產,尤其是在實行對購買者徵收銷售稅而不對零售商徵收消費稅的州更是如此。鑒於此種情況,很多州都試圖對州以外的賣主徵收銷售稅,但是高級法院一直不同意此種做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很多州都開徵了與銷售稅並行的使用稅,主要是對在其他州購買的,在本州使用、貯藏或進行其他消費的動產徵收。對個人而言,很容易逃避使用稅,而且常常不會受到處罰。對企業而言,從其他州購買用於再銷售的貨物無需繳納使用稅,但從其他州購買的設備則要繳納使用稅。

美國各州採用的銷售稅稅率各不相同。除阿拉斯加、德拉瓦、蒙大納、新罕布夏和俄勒崗五個州不徵收銷售稅以外,其他州都在州一級徵收一般銷售稅。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儘管阿拉斯加、德拉瓦、蒙大納、新罕布夏和俄勒崗五個州不在州一級徵收銷售稅,但這些州內的有些地方政府還是要徵收地方銷售稅,另外,有的州還對特殊的產品和服務徵收銷售稅。詳細情況見表7。

表7  2007年州銷售稅稅率及2006年州銷售稅和地方銷售稅合計的平均稅率

                                                                                                           
   

州    名

   
   

州銷售稅稅率(2007)(%)

   
   

州銷售稅和地方銷售稅合計的平均稅率(2006)(%)

   
   

阿拉巴馬

   
   

4.0

   
   

8.05

   
   

阿拉斯加

   
   

0

   
   

1.15

   
   

亞利桑那

   
   

5.6

   
   

7.7

   
   

阿肯色

   
   

6.0

   
   

8.0

   
   

加利福尼亞

   
   

6.0(計入全州範圍適用的地方銷售稅,則為7.25)

   
   

7.95

   

4.其他主要稅種

    (1)遺產和贈與稅

    美國《2001年稅收減免協調法案》對聯邦遺產稅、贈與稅和隔代財產轉讓稅進行了兩個方面的重大修改:第一,降低了遺產和贈與稅的最高稅率;第二,在2002年至2009年之間逐步增加遺產稅的統一抵免額並降低最高稅率,最終於2010年取消遺產稅和隔代遺產稅。贈與稅將繼續徵收,但是其最高稅率將降低,並採用新的終身統一抵免額。

聯邦遺產和贈與稅。在美國,當納稅人因死亡將其財產轉讓給繼承人時,

聯邦政府只對死亡的納稅人徵收遺產稅,而有的州則對死亡的納稅人徵收遺產稅,有的州則對繼承財產的繼承人徵收繼承稅,有的州則同時徵收上述兩種稅。聯邦遺產稅計算方法為:應繳納的遺產稅=〔(遺產總價值-可扣除項目+1976年以後所轉讓的應納稅禮物的價值)×稅率〕-統一抵免額。

美國公民或者居民的遺產包括其死亡時擁有的、位於任何地方的所有財產,也包括其擁有的財產權益。在繳納遺產稅時,納稅人可以從總遺產價值中扣除下列項目:葬禮費用、某些稅款、死者的債務、在管理財產的過程中發生的意外損失、轉讓給慈善機構的財產價值等等。2002年聯邦遺產稅的稅率在18%至50%之間,共有16檔,具體稅率根據應納稅遺產價值的大小來確定。2003年最高稅率降至49%,2004年降至48%,2005年降至47%,2006年降至46%,2007年、2008年、2009年降至45%。美國公民和居民在生前轉讓和死後轉讓合併累積納稅義務確定之後,可享受統一抵免額,統一抵免額等於對免征額應繳納的稅額。2002年、2003年的免征額為1000000美元,2004年、2005年為1500000美元,2006年、2007年、2008年為2000000,2009年為3500000美元。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在1976年以後、2010年1月1日之前進行的生前財產贈與,應與遺產合併計算,並適用相同的稅率。2010年取消遺產稅後,贈與的財產適用專門的贈與稅稅率。

隔代財產轉讓稅。如果巨額財產(超過100萬美元)被生前贈與或者死後轉讓給這樣的受益人——超越贈與人或者被繼承人第一代以後的多代受益人,這時就要徵收隔代財產轉讓稅,除非已經對中間一代的受益人徵收了遺產和贈與稅。隔代財產轉讓稅不適用累進稅率,稅率為遺產和贈與稅的最高稅率,2004年為48%,2005年為47%,2006年為46%,2007年、2008年、2009年為45%。

    (2)社會保障稅

    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包括社會保險稅和醫療保險稅。2006年,雇主和居民或者非居民雇員應繳納的社會保險稅是雇員工資不超過94200美元部分的6.2%,應繳納的醫療保險稅是雇員總工資的1.45%。自營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障稅是其自營淨所得不超過94200美元部分的12.4%,應繳納的醫療保險稅是其自營淨所得總額的2.9%。對自營者徵收的社會保障稅和醫療保險稅只對居民徵收,非居民不繳納該稅。雇員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和醫療保險稅不能從其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但是,自營者所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和醫療保險稅之和的一半可以扣除。

(3)聯邦最低替代稅

聯邦最低替代稅是對除S公司(股東人數在75人以下、並且股東必須是個人、遺產、信託的小型公司。在某些情況下,這種公司可以選擇由股東就公司的應納稅所得按一般所得稅稅率納稅)和小型C公司(通常是指沒有任何3年的平均年度總收入超過750萬美元的普通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徵收的,稅額等於聯邦最低替代稅應納稅所得額的20%。使用特定調整項目和“稅收優惠”項目對公司的正常公司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之後,就得到聯邦最低替代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例如,如果一個公司有大量的加速折舊、百分比折耗、無形訓練成本、或者非應稅所得,那麼就會產生“稅收優惠”項目或者調整項目。

(4)財產稅

     聯邦政府不徵收財產稅。但是,州和地方政府通常要根據財產的估定價值(不必是公平市場價),對不動產和動產徵收財產稅,並且稅率各不相同。

    (5)資本或者淨財富稅

     聯邦政府對資本或者淨財富不徵稅。有一些州和地方徵收此稅。聯邦政府也不對自然資源的開採徵稅。

    (6)累積盈餘稅

     除S公司、本國和外國私人持股公司、《國內收入法典》規定免稅的公司、消極外國投資公司以外的公司,都要就其為了避免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累積的收益和利潤繳納懲罰性的稅收——累積盈餘稅。凡是公司累積的收益或者利潤超過了公司合理的需要,就要對公司徵收稅率為15%的累積盈餘稅。累積盈餘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等於經過調整的公司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例如,扣除正常的所得稅)減去已分配的股息和累積盈餘免稅額後剩餘的數額。公司可以就未分配的收益和利潤申請25萬美元的免稅額。

     (7)個人持股公司稅

    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等“非勤勞所得”,並且屬於“閉鎖公司”(即股東人數有限)的美國公司和某些外國公司要繳納個人持股公司稅。個人持股公司稅的稅率是15%,應納稅所得是個人持股公司未分配的所得。上述公司在繳納個人持股公司稅的同時,還要象其他公司一樣繳納普通公司稅。稅法中定義的“外國個人持股公司”只繳納普通公司稅,但是該公司的美國股東要就獲得的公司所得的份額納稅,不管這些所得分配與否。

    (8)州公司所得稅

大多數州都徵收稅率從1%—12%不等的州一級公司所得稅(少數州不徵收),應納稅所得是根據有形資產、銷售及其他收據和職工工資手冊確定的歸屬於該州的所得。州公司所得稅可以從聯邦公司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9)州和市個人所得稅

    大多數州和一些市對在本州和本市居住或工作的個人要徵收州和市個人所得稅。以加利福尼亞州、紐約州和紐約市為例。2005年,加州的個人所得稅實行1%—9.3%的累進稅率,合併申報的已婚納稅人超過82952美元的應納稅所得,戶主納稅人超過56456美元的應納稅所得,單身納稅人和分別申報的已婚納稅人超過41476美元的所得適用9.3%的最高邊際稅率。2005年,紐約州的個人所得稅實行4%—7.7%的累進稅率,當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超過500000美元時,納稅人全部的應納稅所得適用7.7%的比例稅率。2005年,紐約市的個人所得稅實行2.907%—4.45%的累進稅率。當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超過500000美元時,納稅人全部的應納稅所得適用4.45%的比例稅率。

    (10)消費稅

聯邦政府和多數州政府都要對某些特定的產品和勞務徵收消費稅,徵收環節是製造環節、批發環節或零售環節。

(二)主要稅收優惠

1.     境內投資

    聯邦政府通常不對境內投資實行稅收優惠,但是投資債務和銀行存款是兩個例外。對投資債務的優惠是:在美國進行某些債務投資(必須是符合某些法定要求的投資債務)非居民或者外國人,不必就其利息所得繳納美國的所得稅或者預提稅。對銀行存款的優惠是:非居民或者外國公司收到的在美國的銀行存款利息不繳納美國所得稅。另外,某些州和地方政府還提供其他優惠。

2.     總經營抵免

    為了對實現某些經濟目標提供特別的稅收優惠,美國稅法中規定了各種各樣的經營抵免。這些經營抵免通常被合併計算成“總經營抵免”。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可以使用的總經營抵免額的限額是本納稅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額,未使用完的總經營抵免額可以向前結轉1年,向後結轉20年。總經營抵免包括對能源財產、修復費用、1986年以前購置的應折舊的經營財產的投資抵免;工作機會抵免;工作福利抵免(見雇傭抵免);酒精燃料抵免;生物柴油抵免;研究和實驗抵免(見研究開發抵免);低收入者住房供給抵免;促進石油回收抵免;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的殘疾人抵免;生產可再生電抵免;等等28項抵免。

3.     雇傭抵免

雇傭抵免包括工作機會抵免、工作福利抵免、自主區抵免(empowerment zone credit)以及其他稅收抵免。

工作機會抵免。工作機會抵免適用於雇傭在2006年1月1日之前開始工作的某些類型雇員的雇主。可抵免工資額通常是支付給每一個符合條件的雇員不超過6000美元的年工資。抵免額等於可抵免工資額的40%,因此,每個符合條件的雇員的年最大抵免額為2400美元。

工作福利抵免。工作福利抵免等於某些工人第一年工資不超過10000美元的部分的35%,以及第二年工資不超過10000美元的部分的50%。此抵免不適用於雇傭2005年12月31日之後開始工作的雇員的雇主。

自主區抵免。如果雇員是指定的自主區的居民,並在自主區內為雇主的經營或貿易活動提供實質性雇傭勞務,那麼,雇主可以獲得的自由區抵免等於支付給該雇員的年工資不超過15000美元的20%。

另外,美國稅法還規定了一些其他的有關雇傭的稅收抵免,目的是鼓勵雇主雇傭貧民,或者是鼓勵雇員在某些地區雇傭或保留雇員,這些地區包括在2005年期間受卡特裡娜颶風和其他颶風襲擊的地區。

4.研究與開發費用抵免

公司可以就自己的研究與開發費用申請抵免。公司在1996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可以得到的抵免額等於:超過稅法所規定“基數”和“基本研究支付”的符合條件的研究費用的20%,但是對1999年7月1日到2001年9月30日期間支付或者發生研究費用有特殊的填報要求。“基數”不能低於當年符合條件的研究費用支出的50%。在2005年8月8日以後結束的納稅年度,納稅人還可以就用於能源研究協會進行的符合條件的能源研究的費用申請20%的抵免。

另外,從2006年以後結束的納稅年度開始,納稅人可以使用新的可選擇的簡易抵免法(new alternative simplified credit,ASC),而不使用總收入因素法(a gross receipts factor)。根據簡易抵免法計算的抵免額等於該納稅年度超過以前三年符合條件的研究費用的平均值50%的符合條件的研究費用的12%。在2006年和2007年財政年度,納稅人可以適用特別的過渡性規定。

對於儘管進行了大量的研究開發投資,但是由於其研究開發投資額低於1984年—1988年期間抵免的“固定基數”(fixed base)而不能申請進行標準研究開發費用抵免的納稅人,可以使用“可選擇的增量研究抵免”(alternative incremental research credit)。可選擇的增量研究抵免額等於納稅人當年超過以前四年總收入平均值規定百分比(即“基數“)的符合條件的研究費用的一定比率,該比率是累進比率。由可選擇的增量抵免制度規定的可選擇的增量研究抵免適用於其頒佈的當年以及以後的所有年度,除非聯邦稅務局取消該規定。

如果公司選擇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抵免,那麼其研究開發費用的扣除額就要被減少,減少的數額等於得到的抵免額。反之,如果公司願意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扣除,那麼其抵免額就要被減少。

5.美國生產活動扣除

納稅人可以申請的美國生產活動扣除等於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符合條件的生產活動收入的3%(2005—2006年),6%(2007—2008年),9%(2009年)。一般說來,納稅人在任何一個納稅年度申請的生產活動扣除額都不得超過下列二者之一,一是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二是超過納稅人在該納稅年度支付給雇員的工資的50%的數額。

納稅人符合條件的生產活動收入的計算公式是:國內生產總收入-(與國內生產收入直接相關的所銷售的貨物的成本+與國內生產收入直接相關的其他扣除+與國內生產收入不直接相關的其他扣除的一定比例或其他收入)。

6.符合條件的私營活動債券

某些符合條件的私營活動債券的利息所得免納聯邦所得稅,該優惠使企業能以較低利率發行債券

    7.對非居民的投資限制

    除需報告和繳納預提稅以外,美國政府對非居民投資幾乎沒有任何限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認為對國家安全存在威胁,美国政府可以暂停或禁止美国企业被外国人兼并或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