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稅負制之立法理由及其分類

 

 

最低稅負制之立法理由及其分類

最低稅負制(Minimum Tax)最早於1969年由美國提出,其基本精神在於讓具有高所得,卻於正常稅制下享有低稅負或零稅負之納稅義務人,於課稅所得依照最低稅負制相關規定調整後,仍可能須負擔基本水準的所得稅負。最主要目的是透過一套較符合租稅效率、公平與政府財政收入需要的課稅機制,以制衡現行制度的缺失與運作。
 
最低稅負制是與一般所得稅制並行之制度,其與一般所得稅制不同之處在於1.最低稅負制平均稅率較低、2.涵蓋的稅基較廣、3.所得計算方式不同。另外,依施行對象不同,可分為個人最低稅負制與企業最低稅負制二種。美國曾採用過二種不同的制度,從1969到1982年止,實施「附加式」最低稅負制,另外,從1978年改採「替代性」最低稅負制。目前我國財政部之礙擬方案比較接近美國實施之替代性最低稅負制,故將美國實施之附加式及最低稅負制度簡單介紹如下:  
 
一、附加性最低稅負制:在一般稅制外,另就特定之租稅優惠項目[通常是高所得者享受最多的減稅項目 (註2) ]再加徵某一比率的稅負即所謂的附加性最低稅負制(Add-on Minimum   Tax)。其計算公式如下:
 
(特定租稅優惠項目的加總-免稅額)*單一稅率=應納稅負
 
二、替代性最低稅負制:所謂替代性最低稅負制(Alternative Minimum Tax,以下簡稱AMT)是與一般稅制併行的另一所得稅制,其主要內容為將特定租稅優惠還原成課稅稅基後,再依據另訂的稅制計算應繳稅負,最後,就一般制度計算之稅負與最低稅負兩者較高者,為企業當年度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外,AMT超過一般所得稅稅負部分稱為淨AMT稅負,企業可在未來所繳的一般所得稅中扣抵回來。茲將美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替代性最低稅負計算步驟列示如下:  
  Step   1
、計算AMT課稅所得
  a.
扣減以前年度虧損前之課稅所得+AMT優惠項目±AMT調整項目=試算課稅所得(TAMTI)  
  b.TAMTI-
以前年度虧損扣抵=AMT課稅所得(AMTI)
  Step   2
、計算AMT稅負(TAMT)
  a
、(AMTI-免稅額)*AMT稅率=抵減前AMT試算稅負(PAMT)
  b
、PAMT-國外租稅抵減-投資租稅抵減=AMT試算稅負(TAMT)  
  Step   3
、決定應納稅負
  MAX
(TAMT;一般所得稅稅負)=應納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