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講義:自行車產業選案分析/查準修正/富人稅
- Details
- Category: 講義集
- Published on Thursday, 10 July 2014 22:38
- Hits: 7850
自行車產業稅務查核重點暨最新租稅議題
淮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蘇仁偉會計師
103.07.08
大綱
p易被選案之案件
p自行車產業案例分析
p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解析
p富人回饋稅分析與因應之道
易被選案之案件
ü 已經多年未被選案查核
ü 歷年營收及申報獲利狀況變化很大(上下期變動)
ü 純益率申報與同業相較甚低(同業比較)
ü 以前年度虧損抵減完後,即又申報虧損。
ü 營收未有重大變化,營業利益為負數,兌換利益大幅增加 (上下期變動)。
ü 存貨過高,存貨週轉率甚低,不合理。
ü 股東往來過高(負債高)
ü 取具工業社之加工費用很高(相關交易對象申報資料比對)
ü 申報研究發展投資抵減
ü 長期虧損或純益率甚低(不合理)
ü 申報較大金額之呆帳或賠償損失(費用結構異常)
ü 取具虛設行號發票(具有異常交易、與不相干關係人往來)
ü 營業稅違章
自行車產業案例分析
案例1:案情說明
- 自行車零配件買賣業
- 100年營業額1億
- 98年核定純益率1.2%
- 99年核定0.35%
- 100年申報核定0.22%(核定1.6%)
*有股東往來
案例1:國稅局詢問問題及要求補充文件
1.提供股東往來交易明細及其資金來源。
2.為何銀行貸款減少利息反而增加?
3.本年度現金增資500萬元,其資金來源及增資後股本去向。
4.薪資較上期增加原因(99-100年比較--人、工作內容)。
5.租金支出較上期增加原因(因99年及本年帳上已有三台汽
車,租賃汽車用途?與業務有必要支出?使用記錄?)。
6.佣金支出交易事實(是有新增買方?公司84年即已成立)
7.營業-其他費用較上期增加原因。
8.模具費用列於營業費用之未攤銷費用,100年度攤提約100萬元,應入於當年度之營業成本,因100年度成本逕決,故此部分之攤提應予剔除。
案例1:帳務處理重點
了解查核重點(查帳經驗)
-股東往來
-薪資支出
-利息支出(查準)
-租金支出
-佣金支出(查準)
-模具費
‧結算申報資料之同期比較、勾稽
-薪資支出vs員工人數
-利息支出vs銀行貸款、
現金增資
-租金支出vs運輸設備
-佣金支出vs營業收入
‧上下期變動比較分析
-兩年度薪資支出vs員工人數
-兩年度租金支出vs運輸設備
-兩年度佣金支出vs新增客戶
-兩年度其他費用變動原因
‧相關交易對象資料比對分析
-股東往來明細及其資金證明
‧費用之歸屬
-模具費用歸屬營業成本
案例2:案情說明
Ø 自行車金屬零組件製造業
Ø 100年營業額2.5億
Ø 98年核定0.1%
Ø 99年核定2.0%
Ø 100年申報0.7%
案例2:國稅局詢問問題及要求補充文件
1.請提供產品製造流程及原物料之耗用部頒標準。
2.請說明各產品之銷貨毛利率不同之原因。
3.請說明下腳收入不多之原因。
4.提示製成品耗料分析圖。
5.製成品直接原料耗用明細。
6.申報各項費用與營業稅進項差異1,000多萬元之說明。
7.請提供列報研究費之研究計畫(報告)、工作日誌、進領料紀錄等文件。
8.受查公司或受查公司之負責人是否在海外設廠,是否與海外關係工廠進貨,其進貨金額之說明。受查公司列報國外旅費及其薪資、保險費、伙食費、退休金
、加班費情形之說明。
9.取得多家加工業社之進項發票,其所購買之產品品項為何?
10.加工費申報較上期增加270萬元之說明。
11.代收代付開立發票金額260萬元之說明及相關文件。
12.薪資支出申報較上期增加之說明及分析。
13.製-包裝費及製-消耗費與上年度及本年度銷售數量之關聯性
說明及明細帳影本之提示。
14.營-其他費用-什費、交通費、包裝費及其他營業費用之明細
帳影本。
15.提示受查公司佣金支出合約及匯款證明。
案例2:帳務處理重點
p了解金屬零件製造業之查核重點(查帳經驗)
-製造業原料耗用之查核(查準第58條之4種核定方式)
-下腳收入(查準)
-加工費用
-海外設廠(非本業支出、進銷價格異常)
-佣金支出(查準)
p結算申報資料之同期比較、勾稽
-各產品之銷貨毛利不同之原因(有否低報收入、關係人交易)
-製成品耗料分析圖vs直接原料耗用明細
-申報各項費用與營業稅進項差異之調節(是否缺憑)
-包裝費及消耗費與本年度銷售數量之關聯性說明
案例3:案情說明
ü 外銷貿易業
ü 100年營業額4.5億
ü 98年核定1.3%
ü 99年核定0.8%
ü 100年申報0.1%
案例3:國稅局詢問問題及要求補充文件
1.請提示財簽節略。
2.列報佣金收入270萬元,請查明其代辦項目為何,並提供合約書供核。
3.上期調減滙兌損失210萬元,但本期申報230萬元,請查明其差異原因為何。
4.取得進項甲公司920萬元、乙公司630萬元、丙縫衣機公司400萬元,請說明買入項目及入帳科目為何,並提示發票影本及付款證明供核。
5.本年度較上年度增加借款5,500萬元,請說明其借款用途為何。
6.長期投資之大陸公司,其本年度與受查公司直接或間接交易情形如何,請說明其交易流程及外銷貨物運送地點為何,子公司當年度營業額若干。
7.100年2月1日買入模具600萬元及100年3月1日買入模具600萬元,其內容及用途為何,並提示其買賣合約、交貨簽收及付款證明供核。
8.100年1月24日買入設備,請提示其買賣合約及付款證明;另該設備又於10月15日出售,請提示其買賣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並說明削價出售造成巨額損失原因。
9.其他應付款係代收之押滙款(其發生原因,三角貿易滙出款?),請說明其內容(有無訂定押滙擔保合約)為何?為何負担滙兌損失,本年度因此列報金額共計若干。
10.商品歸類粗糙(自行車零件內容為何?),無法勾稽,請重新製作進銷存明細帳並提示進貨及銷貨訂單供核。
11.請依規定提示移轉訂價報告。
12.A員工全年出境245天,請查明其出境目的為何及當年度列報旅費干。
13.佣金收入270萬元,請提示合約供核。
14.有關本年度取具統一發票金額與申報進貨及費用金額差異,經受查公司調節後其中2,000萬元,係向國外供應商採購,而由國內丁公司直接交貨給受查公司(國外公司與丁公司是買賣、居間還是委託行為?),請提供明細表並檢附相關憑據供核。
15.出口報單戊公司是那一個國家,另支付物流公司運費金額600萬元,其交易內容為何。
16.部份出口係香港,但貨送澳門。
17.銀行存款7/10-7/20產生貸餘,另依平均存款餘額,公司列報利息收入是否合理,各月底銀行存款明細供核。
18.請填報兌換損益計算表。
案例3:帳務處理重點
p了解主要從事外銷貿易業務之查核重點(查帳經驗)
-利息支出(查準)
-兌換盈虧(查準)
-佣金收入(應計基礎)
-模具支出
-代收款
-關係人交易(移轉訂價)
-商品歸類
-仲介收入或銷貨收入
-人員出入境天數(本業之費用、移轉訂價)
-運費
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解析
重點一: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修正
p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修正條文第2條)
p營利事業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認列規定。
(修正條文第15條之3)
p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
(修正條文第24條)
p增列營利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認定融資租賃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36條之2)
p修正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得按規定耐用年數單獨提列折舊,並定明營利事業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興建與營運所取得固定資產之提列折舊規定。
(修正條文第95條)
p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將帳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轉列為其他種類資產,其折舊或攤折列支規定。
(修正條文第104條)
p營利事業帳載事項因會計原則變動而追溯調整前期損益收入、成本或費用之課稅規定。
(修正條文第111條)
重點二:配合相關法令之修正
p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得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之團體保險範圍。
(修正條文第83條)
p配合100年5月4日制定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增訂營利事業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捐費用認列規定。
(修正條文第90條)
p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認列規定。
(修正條文第103條)
重點三:為減少爭議及簡化便民之修正
p營利事業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其進貨或費用損失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證明經查明屬實者,准予認定。(修正條文第38條及第67條)
p國內出差宿費、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支付通行費等證明文件。
(修正條文第74條)
p營利事業使用資產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而毀滅或廢棄者,須事前報請核備;至於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免除報備程序,以資簡化。(修正條文第95條)
p為利稽徵查核及避免爭議,增列被投資公司經法院重整並辦理減資之投資損失認列時點,及國外被投資事業無實質營運活動者之投資損失證明文件。
(修正條文第99條)
查核準則部分修正條文
法條 |
新增、修訂條文 |
修正理由與差異 |
§15-3 |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
依IFRSs規定銷貨收入須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認列。 附贈部分之收入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 |
§74 |
第一目 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 |
參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點,增列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套裝行程相關文件,得作為國內出差宿費核實認定之證明文件 |
第二目之1(2) 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代之。 |
參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六點,修正第三款第二目之1(2),增列遺失登機證者之替代證明文件 |
|
第二目之6 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
另依財政部九十五年一月十日台財稅字第〇九四〇四一三九五〇〇號函,增訂第三款第二目之6,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支付通行費應取具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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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第三目: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
第二款第三目配合法制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
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者,得免付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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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提高外銷損失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之金額標準,以資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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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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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銷售房屋、土地者:應於該項出售房屋、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二)屬產製特種貨物者:應列為出廠當年度之稅捐費用。 (三)屬進口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四)屬向法院及其他機關(構)買受其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五)屬銷售特種勞務者;應於該項出售特種勞務之收入項下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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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款 配合一百年五月四日制定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參酌台灣省政府財政廳五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財稅一第三二〇〇三號令,增訂第十七款營利事業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認列規定,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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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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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
第二款 營利事業之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致其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而該被投資事業之虧損應以實質發生為限。爰第二款增列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如無實質營運活動,應提供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因其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以資明確。
|
第二款 營利事業之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致其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而該被投資事業之虧損應以實質發生為限。爰第二款增列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如無實質營運活動,應提供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因其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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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參照財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十日台財稅第二一七九號函增列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辦理減資之投資損失認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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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回饋稅分析與因應之道
財政健全方案有關所得稅修法內容
改革方案 |
內容 |
兩稅合一稅制調整 |
本國個人股東以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其綜所稅 |
本國法人股東維持現行課稅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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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股東屬未分配盈餘稅部分「半數」抵繳其扣繳稅額 |
|
除小規模營利事業外之獨資合夥組織,應繳納「半數」營所稅 |
|
修正綜所稅之稅率結構 |
增加綜所稅課稅級距一級,就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 |
配套措施 |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3成減除 |
放寬研發投抵年限(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擇一適用) |
|
標準扣除額單身提高至9萬,夫妻提高至18萬 |
|
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2.8萬 |
對高股利之個人影響分析
股利實質稅率將由40%提高至49.675%修正前 (最高稅率40%)
項目 |
修正前(最高稅率40%) |
修正後 (最高稅率45%) |
公司獲利A |
100 |
100 |
營所稅B |
17 |
17 |
股利淨額C=A-B |
83 |
83 |
可扣抵稅額D |
17 |
8.5 |
股利總額E=C+D |
100 |
91.5 |
個人所得稅 F=EÍ稅率-D |
23 |
32.675 |
實質稅率G=(B+F)/A |
40 |
49.675% |
不同身分別投資上市櫃股票之稅負分析
項目 |
股利實質稅率 |
計算過程 |
證所稅率 |
境內個人 |
49.675% |
詳上一表格 |
0 |
境內法人 |
25.3% |
100Í17%=17 100-17=83 83Í10%(ARE加徵)=8.3 17+8.3=25.3 |
12% (最低稅負) |
境外個人 |
33.6% |
100Í17%=17 100-17=83 83Í20%(扣繳率)=16.6 17+16.6=33.6 |
15% |
境外法人 |
33.6% |
100Í17%=17 100-17=83 83Í20%(扣繳率)=16.6 17+16.6=33.6 |
0 |
因應之道
p因104年開始實施,建議於103年底以前,將帳載累積盈餘進行分配。
p對國內大股東而言,利用境內投資公司持股較具彈性。
p對散戶而言,將應稅之股利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再買回股票。
p對華僑而言,其股利稅負雖與境外法人相同,但出售股票時應課徵15%之證所稅,建議可設立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國內股票。
p增加海外低稅區之投資配置,投資獲利匯回時享有670萬元之免稅額,另最低稅負之稅率20%亦不及綜所稅最高稅率45%之一半。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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