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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重要法規彙整
- Details
- Category: 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17 September 201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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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價證券之決議程序為何?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私募有價證券,除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得於董事會決議後辦理,無須經由股東會決議外,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對特定對象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另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二)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說明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及(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項及第6項。
五、私募案件之股東會召集事由應記載事項為何?答:私募案件之股東會召集事由應記載之事項如下:(參考範例如附錄)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應載明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理論)價格之成數、訂價方式之依據及合理性。
(1)參考價格之決定:
A.上市或上櫃公司: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B.興櫃股票公司: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C.未上市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理論價格之決定:指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3)價格之訂定原則:應注意不宜與公司市價或淨值偏離過多,並應充分說明其合理性及是否損及股東權益;如為特別股、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訂有其他私募條件之案件,除應載明私募條件、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理論價格之成數、暫訂轉換或認購價格,並綜合說明其私募條件訂定之合理性外,亦應將相關私募條件均提出於股東會討論。
2.應募人擬以非現金方式出資,應載明出資方式、抵充數額、合理性,併將獨立專家就抵充數額之合理性意見載明於開會通知。
3.如私募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者,應載明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訂價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未來是否可能因累積虧損增加而辦理減資等)。
4.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所訂私募價格低於參考價格8成者,應併將獨立專家就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載明於開會通知。
5.股東會不得將私募訂價成數授權董事會或董事長訂定。
(二)特定人選擇之方式,應注意下列事項:
1.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應載明應募人之名單、選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未符前揭規定者,前揭人員嗣後即不得認購,且所訂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8成;所訂私募特別股、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理論價格之8成。
2.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應載明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3.如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前已洽定應募人者,應載明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及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暨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之關係。
4.如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始洽定應募人者,應於洽定日起二日內將上開應募人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應包括: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2.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採分次辦理者,應列示預計辦理次數、各分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
(四)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載明。
(五)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並載明於股東會開會通知,以作為股東是否同意之參考。
(六)上開應記載之事項,應以顯著字體載明,並揭露查詢相關資訊之網址,包括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及公司網址。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及本會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五之一、私募案件涉及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公司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答:公司辦理私募應審慎評估私募之目的及對經營權之影響,凡辦理私募案件將涉及經營權變動者(應充分考量本次私募股份所占股權比例、應募人特性、辦理私募之目的等原因綜合考量),均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對私募造成經營權移轉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出具詳細且具體之評估意見(包括經營權移轉後對公司業務、財務、股東權益等之影響情形、應募人之選擇與其可行性及必要性、辦理私募預計產生之效益等),並將評估意見載明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單;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亦應列明應募人之名單、選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等資訊,俾供股東會充分討論。
法令依據:本會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九、違反私募有價證券決議程序之罰則為何?
答:違反私募有價證券決議程序之罰則規定如下:
(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股東決議程序規定者,處為行為之負責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第7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相關事項規定或以臨時動議提出者,處為行為之負責人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78及第179條。
十、私募之對象為何?
答:私募之特定對象包括:(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組織;(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及(三)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其中所稱董事及監察人,包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7條指定之自然人代表人;所稱經理人,其適用範圍同原財政部證期會92年3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函之規範,包括:
(一)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二)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三)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四)財務部門主管。
(五)會計部門主管。
(六)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及原財政部證期會92年10月3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44310號函。
附錄、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有關私募案件應記載內容之參考範例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東常會開會通知
一、茲訂於○○年○○月○○日○○時○○分,假○○○○○召開○○年度股東常會,議程如下:…(X)討論事項:…。X、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二、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預計私募普通股○○○○○股,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說明如下: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以上市公司為例):本次私募價格,以(或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成訂定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本次所訂私募價格低於參考價格8成者)本公司已委請獨立專家○○○就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出具意見書(如開會通知所載)。
(二)特定人選擇之方式: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情況一、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
應募人之名單、選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應募人 |
選擇方式與目的 |
與公司之關係 |
(逐一列舉) |
(逐一說明) |
(逐一說明) |
: |
: |
: |
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法人應募人 |
其前十名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
與公司之關係 |
(逐一列舉) |
(逐一說明) |
(逐一說明) |
: |
: |
: |
【情況二、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
載明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註: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資格條件外,亦應與私募之目的相結合,如:私募用途係擬併購者,應依前揭規定於股東會召集事由說明併購對象之相關事項。)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2.私募之額度:在○○○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3.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次私募資金擬用於○○○,預計可○○○。(應依公司情況具體說明,如私募用途係擬併購者,應視情況說明併購之綜效,如:該併購案可提高市場占有率X%及對銷貨收入及每股盈餘之貢獻。)
(註:採分次辦理者,應列示預計辦理次數、各分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
(四)獨立董事是否有反對或保留意見:【否/是(其意見為…)】。
(五)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是否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否/是(說明其情形,並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載明於股東會開會通知)】
(六)其他應敘明事項:…。
(七)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newmopsov.twse.com.tw/),請點選(請說明查詢路徑)及本公司網站(網址:○○○),請點選(請說明查詢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