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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規劃
錢存年金,有被課稅之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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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保單規劃
- Published on Tuesday, 03 November 2015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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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存年金,有被課稅之險! 資料來源:http://www.rmim.com.tw/news-detail-663 文/周采萱 | 2014.02.01 (月刊) 國人平均退休年齡只有五十六歲左右,若以平均餘命七十九.一五歲來看,退休後至少還有二十二年要過,而且沒有人能預期自己會不會是下一個百歲人瑞,準備一個能活到老、領到老的退休財源非常重要。 在所有的保險商品當中,最適合作為退休規劃的商品莫過於年金險,不但活到老、領到老,投保門檻也不受到年齡、體況限制,而且不用擔心活的不夠久,因為保險公司都有提供十到二十年的保證年金,不怕沒有「領回本」。 年金險牽涉到的稅務問題包含最低稅負制、遺產與贈與稅、所得稅等,不管是為自己投保,還是為父母、子女投保,填寫要保書之前最好弄清楚課稅規定,否則這筆退休財源可能會被稅金侵蝕。 傳統、利變、投資型,年金稅務問題都相同 目前市面上的年金商品可分為傳統即期年金、利率變動型年金以及投資型年金,主要差別在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累積方式。傳統即期年金是躉繳一筆保費後,隔年保險公司就開始給付年金,沒有所謂的年金累積期。 利率變動型年金、投資型年金都要經過十年以上的年金累積期才能年金化,因此又被稱為遞延年金,在年金累積期間,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成長幅度視保險公司的宣告利率,或是保單連結的投資帳戶而定。 不管是哪一種年金險保單,除了保單價值累積的方式不同以外,架構上差異不大,因此在繳交保費、領取年金方面的稅務問題都一樣的,但包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年金險保單(例如有收取危險保費的年金險保單)所牽涉的稅務問題比較複雜,往往需要以個案認定,不在本文討論的範疇。 年金險保費,可列所得稅扣除額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可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額以最高兩萬四千元為限。 年金險屬於人身保險的一種,因此,不管是替自己、配偶或是替雙親、子女繳交年金險保費,都可以算入每人每年兩萬四千元的列舉扣除額當中。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父母、子女在同一申報戶且存在受扶養關係,納稅義務人代為繳交的年金保費才能列舉扣除。 舉例來說,如果父母仍有收入,屬於獨立的納稅義務人,由父母當被保險人、子女當要保人的年金險保費,子女申報所得稅時就不能列舉扣除。這種情況下,改由父母自己擔任年金險的要保人,再由子女贈與金錢給父母繳交保費,父母就可以在申報所得稅時,將這筆年金險保費列舉扣除,只要子女每人每年贈與不超過220萬元,就不需要繳交贈與稅。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年金給付不課稅 就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目前只有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不必列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指出,年金保險給付並沒有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規定,也就是說,要保人繳交保費、年金保險受益人取得年金時,視為「有價財產」的轉移。 如果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由於繳交保費跟領取年金的年金受益人為同一人,因此沒有贈與稅的問題。 年金受益人 保險法第135條之3規定,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要、被保險人不同人,年金給付分別要繳贈與稅、適用最低稅負制 如果是要、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的年金險,就有可能課徵贈與稅。王玠琛解釋,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若日後領取年金的受益人跟要保人不同一人,就視為要保人利用年金險保單將財產贈與給年金受益人,連同受益人當年領取的年金在內,只要要保人該年度贈與出去的財產金額超過220萬元,超過的部分就必須申報10%的贈與稅。 王玠琛舉例,假設甲為要保人,替父、母各投保一張年金險保單,兩張保單都是年金化後逐年給付150萬元,儘管這兩張保單分開來看,每年給付金額都不超過220萬元,但都是甲贈與的,合計甲每年贈與父母3百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甲必須向國稅局申報80萬元的贈與,繳交8萬元(80萬元X10%=8萬元)的贈與稅。 必須注意的是,贈與稅課稅的主體是贈與人(把財產給出去的人),有些保戶以為只要把保單拆成多張,每張保單每年給付年金金額不超過220萬元,就不需要繳交贈與稅,王玠琛提醒,不管是透過年金險保單贈與資產或是一般金錢贈與,也不論接受贈與的人是否為同一人,只要「同一人」當年度贈予出去的金額累計超過220萬元,超過的部分就要申報贈與稅。 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的年金險保單,除了要保人可能要繳交贈與稅外,因為年金屬於年金受益人的額外收入,因此這筆年金必須全數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個人基本所得額 1.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3.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4.未上市、未上櫃、非屬興櫃股票【此類股票證券交易所得係自102年1月1日起納入綜合所得稅課徵,故102年申報101年度基本所得額仍須計入此類股票交易所得】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6.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目前最低稅負制設有每年六百萬元的免稅額,因此若年金受益人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不超過六百萬元,就不必被課徵最低稅負,如果超過六百萬元,則扣除六百萬元免稅額後乘上二十%的金額就是「基本稅額」,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兩者取其大繳交所得稅。 此外,只有在最低稅負制上路後,也就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生效的年金險保單,才需要將年金給付列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保證年金未領完要課遺產稅 在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在保證期間身故,剩餘未領完、由身故受益人領取的年金,屬於要保人身故後所遺留的有價財產權,與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性質並不相同,不論身故受益人是否為要保人的繼承人,這筆錢都必須列入要保人的遺產課稅。 保證期間 如果被保險人太早身故,領回的年金可能少於所繳保費,為避免疑慮年金險保單都設有保證年金機制,也就是在保證期間內,不論被保險人是否生存,保險公司都會給付年金,超過保證期間後,只要被保險人存活,保險公司就會持續給付。 這筆未領完的保證年金,如果是由身故受益人貼現一筆領回,以領回的金額計算遺產,如果是延續年金給付模式、由身故受益人分年領回,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計算遺產。 要、被保險人不同人,未領完的保證年金要課稅? 如果要、被保險人不同人,被保險人於年金保證期間身故,未領完的年金是否要課稅? 王玠琛解釋,被保險人身故,剩下未領完的年金仍視為要保人的資產,若領取這筆錢的身故受益人與要保人為不同人,屬於要保人的贈與,可能要繳交贈與稅,如果身故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則視為保險公司將被保險人未領完的年金返還給要保人,不需要課稅。 從年金險可能牽涉到的各種稅負問題不難發現,除了死亡保險金以外,原則上只要繳交保費的人,跟最後領取年金的人為不同人,就有稅負問題,這個原則在儲蓄險領取還本或滿期保險金也同時適用。 不論是替自己或替父母準備退休財源,都必須先弄清楚各種稅負規則,才不會讓好不容易累積起來的財富又得繳一筆稅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