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規劃

以農地作為慈善事業之可行性分析(part1)


農地

成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善基金會

以信託方式信託於其他慈善機關團體或具農民身分之自然人

目的:

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一、關於兒童福利事項。

二、關於青少年福利事項。

三、關於婦女福利事項。

四、關於老人福利事項。

五、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六、關於各項急難救助事項。 七、關於低收入戶補助事項。

八、關於清寒獎助學金事項。

九、關於志願服務事項。

十、關於災害(變)救助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十二、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目的:

依據信託本旨

信託法

第一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社會福利目的之眾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法務部民國93年08月26日法律決字第 0930033879 號函

 

私契契約自由原則精神確定之函釋

 

 

缺點1: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3條

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第6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

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結論

農地無法以移轉給財團法人的形式做公益使用

 

缺點1:目前實務上許多企業想利用捐助農地而達成慈善目的,多因為不符合農地使用標準(詳左列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及農業發展條例)而致財團法人被國稅局及建管單位稽查,因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雖然農地可捐贈給慈善機關團體等私法人,但卻只有自然人(農民)符合建農舍的資格,若您想要依此據點以信託法契約自由原則精神訂立私契充分實踐慈善目的,可能有困難。

缺點2:

1.最低設立基金一千萬元(現金)不得動支;

2.最低設立基金以外之捐助基金,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例如清寒獎助學金需有資格審查辦法供社會局核定),不得動支;

3.基金孳息,不得移供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缺點3:自然人(農民)當作受託人,經政府審查合格,仍可能為順利申請蓋農舍,惟農舍用途本非成立據點服務眾人,經政府稽查仍有可能被撤銷農舍使用資格。

 

優點1: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形象(例如國泰金控即設有國泰慈善基金會)

優點2:只要支出符合收入70%解用於目的事業,免所得稅負又可實踐慈善目的

優點1:若找到適合的自然人(農民)當作受託人,經政府審查合格,仍可能為順利申請蓋農舍,惟農舍用途本非成立據點服務眾人,經政府稽查仍有可能被撤銷農舍使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