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江先生問: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女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可否免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女購買農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係屬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並無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明定,該條文闡明,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贈與標的係「自己之資金」,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贈與標的為「該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自無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