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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類
醫師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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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醫業類
- Published on Tuesday, 08 November 2011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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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醫師所得稅之申報與節稅
本篇係以單獨、聯合執業之診所及私人醫院醫師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加以討論,重點在於執業醫師如何申報所得及如何運用申報方式節稅。
一、執業醫師所得如何申報?
1、主管申報機關:
※醫師個人綜合所得稅:
以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機關。
※有關執行業務所得部分之核定機關:
以診所或醫院所在地之國稅局為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之機關
2、應檢附之資料:
※個人執業:
(1)檢附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附件包含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薪資調查表、聯合職業合約書…等)
(2)依財政部頒訂之標準核定(附表一)者,可不檢附。 ※聯合執業:
上述文件由代表人檢附,各聯合執行業務者僅須檢附盈餘分配表。(盈餘 分配表須載明聯合執業者姓名、身分證號、分配比例、盈餘分配數、扣繳稅款分配數)
(3)時間:每年五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
醫師所得必要成本費用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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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
必要成本及費用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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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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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 |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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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醫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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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 |
醫療貓狗者: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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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生) |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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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 |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七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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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 |
20% |
二、運用申報方式之選擇進行節稅
執行業務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故下列是以「是否依法設帳」來進行報稅方式選擇:
(一)依法設有帳簿者,稅務機關同意處理方式如下:
a. 依帳載紀錄核實認列(通知查帳)
b. 按書面審核方式(按書審純益率核定,除牙醫25%外,其他西醫20%)
c. 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
d. 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
(二)未設帳者: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
醫師診所節稅規劃:
a. 醫療院所實際純益率超過22%者(有自費收入者另加計自費收入60%),得決定採用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費用較為有利,可不提示帳冊及憑證給稅務機關,但須注意已經違反稅法相關規定(漏扣繳及申報、未依法取得憑證…等)
b. 醫療院所實際純益率低於22%者,採用帳載核實認定較為有利。
c. 最好的節稅方法是執業醫師平時即設立帳簿記載每日的收入、成本、費用,於年底結算純益後依上述判斷方式,決定採用財政部頒訂標準或核 實認列方式來申報。(平時依法設帳是核實認列所得的要件,亦為節稅的好方法)
三、醫療院所所得額金額計算:
所得=收入-成本及費用=A+B+C+D
A: 健保收入及部分負擔所得=(扣繳憑單金額+部份負擔)-成本【(核定點數× 0.78 元)-(追扣款× 78%)】
B: 掛號費收入=掛號費× 22%
C: 自費所得=診所自費總收入×(1-財政部頒眼科費用標準40%)
D: 利息所得(9A-90其他,即健保局匯健保收入至診所戶名存摺所產生之利息收入仍應報執行業務所得)
四、收入之申報
(一)收入依查得資料核計。
主要收入項目:
a. 健保收入—健保局開立扣繳憑單金額
b. 掛號費收入—依分列項目參考表列出參考人次X 金額
c. 部分負擔收入—依分列項目參考表列出參考金額
d. 自費收入—自行列報金額
e. 利息收入—銀行開立扣繳憑單金額
國稅局可依分列項目參考表估算掛號費及部分負擔收入是否合宜,惟如未收或短收,應建立登記表(註明姓名、健保卡號、地址及聯絡電話),便於國稅局查帳時佐證使用。
(二)國稅局查核重點及查核方式
a. 實地訪查-依地點、設備、執業面積、聘僱醫生護士人數、藥品支出及看診人數、執業時間長短、收費高低等推算收入是否合理。
b. 資金流程查核-年度所得低,但銀行存款大幅增加者(含二等親親屬查核、家族財產總歸戶資料查核),易被稅務機關抽查。
c. 醫療費用收據之勾稽有異常者
d. 員工檢舉
(三)如何因應國稅局查稅
a. 不宜漏報收入
b. 節稅規劃:建立良好帳務制度(合法)、合夥拆帳(非合法規劃)、運用藥局(非合法規劃)
五、成本及費用之認列
(一)認列通則
a. 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b.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不符者,不予認定。
(二)重要費用認列原則
a. 薪資: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並依法扣繳申報。
b. 租金:原始憑證為發票或收據並依法扣繳申報。
c. 藥品材料費:原始憑證為發票或收據,並提示藥品進耗存表、藥品材料領用登記簿。
d. 交際費:原始憑證為發票或收據;須與業務有關;3%限額。
e. 旅費、伙食費、進修訓練費、郵電費、修繕費、廣告費、保險費、職工福利費2%、水電瓦斯費、稅捐、書報雜誌、燃料費、折舊、損害賠償、複委託費、佣金支出、捐贈、文具印刷費、利息支出、退休金、加班費、其他費用火損失..等:與業務有關,取得原始憑證。
六、其它規定
盈虧互抵規定
a.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財政部89/08/03 台財稅第0890454042 號函)
b. 與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其依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可互抵。(財政部90/10/09 台財稅字第0900454363 號函)
c. 前述適用須符合查核辦法#8 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七、結論 醫師收入有無租稅規劃空間呢?
a. 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應充分了解稅務機關查核方式及重點,避免違法,遭補稅及罰款。
b. 設置帳簿-充份掌握現金收支及盈虧情形作為管理依據;充分選擇運用申報方式節稅及盈虧互抵運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