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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類
支援醫師報備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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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醫業類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18 January 2012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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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八條之二(執業之地點及其例外)【相關罰則】§27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醫師法第二十七條(罰則)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之醫師,除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外,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應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經事先報准,始得為之。前項所稱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指下列情形且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而言:
一、 遇有大量傷病患,需臨時增加醫師人力處理者。
二、 對於緊急或重症傷病,需徵詢其他醫師意見者。
第一項及前項所定之事先報准,其為越區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者,應報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副知執行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