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類

醫師取消合夥 真的嗎?結果出來了!!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14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1.20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

摘要: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主旨: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規定,醫療機構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自101年度起,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
二、本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號令自即日廢止。

本所補充說明:

1.上列函釋出來之後  本所接到許多診所醫師電話   詢問是否合夥關係確定已取消   甚至有客戶接到國稅局函文    直接明示診所自101年度始    不能以聯合執業方式申報所得 
 
2.經與財政部賦稅署電話(02)2322-8000#7430  吳小姐詢問後得知  衛生署曾在101年3月份行文財政部    指出行政院衛生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規定    係指醫院與醫師間    而非診所與醫師間的關係   故目前財政部已擬具一新函文    會明示上述聲明 (係指醫院與醫師間 而非診所與機師間的關係)  由於新函文尚在公文流程階段  但確定於101月4-5月前必定會發佈出來  故請諸位聯合執業醫師暫且不用擔心  或者直接打電話去財政部詢問    未來駐診合夥制度確定取消    但一般民法上的合夥   就如同會計師   律師   建築師合夥    都是法上所允許的   
 
3.以會計師而言   會計師法明定允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   其法的位階屬特別法   基於特別法(會計師法)優於普通法(民法)的特性   建議諸位醫師大人們    不彷團結力促醫療法修法   將醫師可經營之型態   明確入法(特別法)     才不會再次發生此次的大恐慌事件!
續後追蹤結果

 

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14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4.24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
摘要:
補充核釋診所聯合執業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主旨:
補充核釋本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規定如下:
依行政院衛生署101年3月23日衛署醫字第1010204898號函補充規定,醫療法相關規定並
未明文禁止醫師合夥經營診所。爰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本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