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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以納稅義務人表示不服之同一課稅事實範圍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執行業務所得6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為180萬元,嗣再經更正後仍為180萬元。甲君不服,主張其曾對課稅處分表示不服,縱重新審查結果發現尚有應補繳之稅捐,亦不應超過原課稅處分,以符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案經復查以原核定計算有誤,獲追減執行業務所得84,000元,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文章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