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稅務問題

依據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會有下列三類所得:

 

一、 營利所得: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可核實認定外,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稅。但是96年度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則免予核計。

 

二、 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布之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 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其他所得。

 

 

假如沒開公司,以個人報稅:

進貨800萬,直接銷貨500萬,取得獎金400萬

(假設個人進貨獎勱200萬、下層進貨獎勵200萬)

◎    營利所得:500萬*6%=30萬

◎    執行業務所得(下層進貨獎勵):200萬*(1-20%)=160萬

◎    其他所得(個人進貨獎勵):200萬.

當年綜合所得:30萬+160萬+200萬=390萬

不知您的上游(傳銷事業公司)是否會核實報稅呢?

如果您沒開公司,會開扣繳憑單給你嗎?

 

假如成立公司後:

進銷項恐難勾稽…

取得獎金400萬屬營業外收入

若符合書審條件,是以總營業額的6%來計算。

也就是500萬+400萬=900萬*6%*17%=9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