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所得

財政部已作成解釋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減除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已作成解釋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減除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

但保險公司業務人員若與保險公司具僱傭關係,其報酬雖係依其招攬保險的業績計算業務津貼及獎金,該報酬仍屬其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提供勞務所取得的薪資所得。

該分局呼籲,保險公司給付所屬業務人員前述報酬時,應確實歸屬所得類別,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以避免業務人員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發生申報錯誤而遭稽徵機關補稅的情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招攬保險業務所獲酬勞究應歸屬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以往稽徵實務係不論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提供勞務之法律關係是僱傭、承攬或委任,一律認定為個人薪資所得,致產生諸多課稅爭議及稅務爭訟案件,有鑒於此,財政部乃發布解釋明定,與保險公司無僱傭關係,未享員工權益及保障,並獨自承擔營運風險之保險從業員,得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以解決保險業務員長久以來申報所得稅所面臨之困擾,並使得報酬給付之契約關係、勞工權益保障、所得稅課徵及公司費用認列歸於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