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所得

執行業務者之材料設備,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經稽徵機關勘查認定者,不得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凡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等執行業務者,其所有供執行業務使用之藥品、材料及設備,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經依規定報請稽徵機關勘查認定,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准列報為執行業務之災害損失,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不得作為執行業務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項目。

該局又表示:如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依財政部核定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者,其依規定報請稽徵機關勘查認定之災害損失,亦可自所計算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