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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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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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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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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台灣之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可以申請居留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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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外資台灣分公司常見問答集
- Published on Monday, 08 September 2014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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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外僑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但如果外國公司分公司代表人或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兼任分公司經理人者,除上述文件外尚須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